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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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3:2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但其审判管理权应当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本报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昨日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黄松有说,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可以使身处偏远地区的诉讼当事人减少长途奔波之苦。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并不妨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其审判管理权应当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黄松有解释说,人民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拟立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备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限管理和督办。 据了解,无论是否系人民法庭直接决定立案,人民法庭所在地没有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人民法庭可以代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