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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晚会放焰火建应急预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0:25 新华网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实施。

  晚会放焰火建立应急预案

  《办法》规定,大型晚会焰火燃放由主办(燃放)单位凭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办理焰火燃放业务。主办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火专业燃放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燃放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从业。严禁无焰火燃放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焰火燃放业务。承揽焰火晚会的燃放企业应根据燃放规模,办理燃放批准手续。

  违反规定,在生产、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点100米内禁止燃放

  今后,燃放或试放烟花只能在销售地点100米范围外燃放或试放。《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必须配备与储存数量相匹配的消防器材,在登记注册地点销售;销售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烟火,严禁销售其他物品。城镇的农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的仓库,其结构、布局、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安全距离,适量存放,最大存放量不能超过相关规定的存药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储存设施也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此外,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严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或用烟花爆竹、烟火药或原料换取其他物品。严禁转卖、转让、转送烟火药、烟火药原料。装载烟花爆竹的车箱、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他货物,不得在人烟稠密地区停留。

  两种许可证方可销售烟花

  今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进出境、储运烟花爆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评估)机构评价(评估)合格,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产品包装应使用中文和国家规定的图形标志标明产品名称、使用方法、烟火药含量、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A级产品3年,其它为2年,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须送法定烟花爆竹质量检验机构重新检验。(记者孙兰兰)(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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