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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一块遮羞布而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0:49 红网

  中央美术学院附中招生腐败案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焦点集中在:涉案的145万元“赞助款”是否属于受贿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家王卫国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日前对此案发表看法,认为只要收取的赞助款没有落到个人或小集体腰包,就属于违规而不违法。(4月9日《中国青年报》)

  表面上看,法学家的话的确有点让人感觉不安,好像明显有利于三被告。其实不然,法学家所指的“赞助款”和本案中的“赞助款”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所说的赞助款是真正意义上的赞助款,而本案中的赞助款,只是一快遮羞布而已。

  从属性上看,真正的赞助款首先是公开的,非私下交易。接受赞助的单位,通常应当给赞助者提供凭证。提供赞助的人,应当完全出于自愿,虽然也可以附加条件,但是应当是正当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规,也不能有悖社会公德。比如说,捐资给希望工程。

  但是,纵观本案,三被告认为收取的145万巨款属于“赞助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首先,金甲镇(校长)等3人收取145万元都是秘密交易,除了三被告知道外,学校其它人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如果不是赞助者“犯事”,将此事抖出来,这145万,外人可能永远不会知道。其次,这145万如果真正是赞助费,那么它们应在学校的账户上,而不是存在个人的账户上。再次,如果是真正的赞助,赞助者不应提不适当的要求,学校也不应违规给予赞助者特殊的待遇。但是,本案中,三被告收钱后私改试卷,违规录取学生,显然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之举。把“不法交易”说成是“赞助教育”,这是典型的欺世谎言。

  另外,本案涉嫌的145万收费,也不同于“违规收费”。教育部部长周济曾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这里所说的“捐资助学费和共建费”。实质上就是违规收费。指学校违反规定,以学校的名义向别人收取的不合理费用,显然违规收费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通常处于半公开状态,收取的费用归学校支配使用。本案中三被告显然是以个人名义,借职务便利收取家长费用的,同“违规收费”不是一回事。

  其实,本案就是一起标准的“招生腐败”,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是三被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之谋取到了利益。三是三被告在主观上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更何况赞助者与三被告,非亲非故,不存在礼尚往来之可能。

  说白了,送钱的和收钱的人心理都明白这是什么性质的事,否则不必这么“讳莫如深”。他们之所以坚持认为这是“赞助费”,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正如法学家指出的那样,如果是收取赞助费,不仅不是犯罪,甚至连违法也算不上。所以,他们才拼命坚持认为这是“赞助费”而不是“受贿费”,只不过想用“赞助费”这块遮羞布,来欺骗世人,来掩饰自己的不法行为罢了。不错,在此之前确有借这块“遮羞布”蒙混过关的。当下,招生不公,可以说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人人痛恨,但是由于对“招生腐败”,多以行政手段处罚,造成了收益大于风险的局面,因此,招生不止,腐败也不止。从这个意义讲,此案具有“标本意义”,建议司法部门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决不能放纵。这样,或能狠狠地刹一刹招生腐败的歪风,给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招考环境。(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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