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受贿、行贿10万元的底线是否在纵容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0:49 红网

  据《法制晚报》4月8日消息,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卖官案,由于涉案干部多,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工作将受到影响,因此,绥化市纪检委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即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据闻:“‘有来头的’干部享受10万元的底线待遇。”“涉案的265名干部除少数‘影响恶劣的’,大都从轻处理,严重一些的免职,其次是降级、记过、警告和单独谈话。”

  不知道消息是否真实,因绥化市对马德案涉案干部的处理结果至今尚未形成文件公布。但同时笔者认为,如果等到“处理结果”下来再说,可就有“马后炮”之味。所以还是在这里谈谈自已的一孔之见。

  一、“抓大放小”违反了国家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不论是“大”还是“小”,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而不能因为涉案人员多给予“免罪”,如果这样,势必造成侵害国家根本大法的绝对权威性。这种违反国家宪法的行为应当叫停。

  二、“抓大放小”与“依法治国”相悖。在执法过程中,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国家法律的严肃性那里去了?如果该案中因涉及的人多,“正常工作将受到影响”,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标准提高,由1万到5万再到10万,那么,再发展到100万又如何?法律规定的标准就随之消失,法律的公信度又如何体现?“依法治国”不是成了一句空话?!

  三、“抓大放小”有越权之嫌。我国法律规定,法律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纪委作出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显然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和法律规定,是“权大于法”的表现。纪委是对于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人党纪进行处理,而不能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底线”。

  我们知道,在胡长青涉案人员中,行贿2万元受到刑事处罚,相对于现在消息中的5万元连纪委都不追究、官位还稳如泰山的处理来说,不能不说是“不公平”。对于现在腐败高发时期,对有关腐败人员的“网开一面”,无疑是在袒护腐败干部,是对腐败行为的一种纵容。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为了局部的“正常工作受到影响”而真正地影响我们整个国家的法律的实施、反腐败斗争地开展,因小失大。因此,在处理震惊全国的马德受贿卖官案中,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党纪规定公开透明的处理,以此取信于民。这才是上策。(稿源:红网)(作者:钟文华)(编辑:杨国炜)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水蓝幸福海洋爱情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