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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化解矛盾 构建和谐社会 ——解读《信访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1:22 大江网-江西日报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近日,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局长张桂生就如何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畅通信访渠道 维护信访秩序

  新修订《信访条例》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这一内容。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址等,为信访人在当地查询所提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进行沟通。此外,《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信访也作出了具体要求:对已经受理和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有关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有关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坚持创新机制 强化责任并举

  新《信访条例》也为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动,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了便利。条例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处理模式,由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解决信访事项,增加透明度和信任感,防止、减少缠访和重复信访。同时,条例强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使信访工作责任制更为健全。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做好群众工作,规范群众信访行为的重要准则。新《信访条例》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权利,保障信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问题。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标本兼治 重视源头预防

  新《信访条例》更注重信访工作的标本兼治,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仅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提前预防。各地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使各项政策措施同步推进,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各种信访问题,要对群众信访信息作出评估,通过信访渠通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避免矛盾积累、扩大和激化,要加强预防预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机制,切实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本报记者王良好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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