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会被指违规发布“治污意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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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2:06 京华时报 | ||
作者: 夏命群来源: 本报讯(记者夏命群)因越权擅自发布淮河治污意见,并且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的相关规定。昨天,水利部下属的淮河水利委员会的做法遭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严厉批评。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昨天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刘鸿志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进行自行发布。此外,淮河水利委员会不仅无权发布该“意见”,而且“意见”书中发布的数据也不准确。他说,“十五”计划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6.6万吨,同时要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1万吨。但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的流域化学需氧量是38.2万吨/年,氨氮为2.66万吨/年,“明显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且与水利部正式提交给我局的数据不相一致”。 刘鸿志还指出,总量控制作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就得到了确立。199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时,明确提出了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目标,建立了总量指标分配、控制和考核的运行机制。淮河水利委员会仓促发布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根本无权称是“第一个”。新闻背景 淮河是我国第一个治理水体污染的大江大河。1994年国务院决定对淮河流域水体污染实施重点治理,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我国大江大河水污染预防的第一个规章制度,第一部流域水体污染治理“五年计划”,第一部水体污染治理法规,均诞生在淮河流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