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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新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4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江苏城镇烟花爆竹销售地点100米范围内将禁止燃放或试放。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实施。

  销售烟花爆竹需“两证”

  为了满足市民欢欢喜喜“过大年”的意愿,古城南京禁放了十年之久后,今年首次迎来了“火树银花不夜天”的喜庆佳节。而且,省安监局的数据显示:今年江苏没有发生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财产损失。

  新《办法》强化了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管理。《办法》规定,今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进出境、储运烟花爆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评估)机构评价(评估)合格,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销售点100米范围内禁放

  那么,是不是什么地方都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呢?答案是否定的。《办法》规定,城镇的农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地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在对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上,《办法》明确规定,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A级产品三年,其它二年,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须送法定烟花爆竹质量检验机构重新检验。

  在生产、销售、储运烟花爆竹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焰火晚会需有应急预案

  焰火燃放由主办(燃放)单位凭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办理焰火燃放业务。焰火燃放主办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严禁无焰火燃放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焰火燃放业务。承揽焰火晚会的燃放企业应根据燃放规模,办理燃放批准手续。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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