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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长客站赔偿伤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陈召局 迟伟)暂住南京市的沭阳县农民周先生,在南京某长途车站内受伤,因肇事车辆无法确认,与车站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遂将长客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长客公司赔偿原告,长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先生系南京某数码影像公司临时工,经常到汽车站委托长途汽车驾驶员给外地客户带照片。2004年5月12日下午,周先生自汽车站旅客出站口进入停车场,等待外地来宁的长途班车。下午6时左右,周先生面向汽车入口处,坐在停车场内的岗台上,两脚置于岗台外地面,一辆客车从周先生右后方驶来,绕岗台左转弯时,客车后轮压着周先生的右脚,周先生倒下头部受伤,围观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无法确认。当日,周先生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2004年7月7日出院。周先生的病历记载显示,病人入院诊断为“脑挫裂伤,左基底节区脑内血肿,右足软组织挫裂伤”。病历记录中的诊断意见与入院诊断相同,出院记录记载病人因车祸致头部及右足外伤5小时,伴神智不清入院。并提出“休息半年,加强功能锻炼”等处理意见。周先生支付医疗费32224元,入院时理发费50元,购住院日常生活用品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70元。周先生因向车站索赔无果,遂将长客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长客公司从事交通营运,系危险作业行业,应在其管理的场所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停车场内人车俱有,尤应加强管理,长客公司虽有禁止旅客和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的规定,但事发当天,周先生自旅客出口进入停车场,未被制止,周先生坐在交通要道口的岗台上,无人管理,事发后,长客公司亦未及时发现处置,本案系第三人车辆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现不能确定肇事第三人,长客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管理疏漏,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长客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肇事第三人追偿。周先生不是长客公司的服务对象,其进入停车场内,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环境中,且未能注意现场车辆的动态,因此,原告周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长客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长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1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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