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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狗惹出邻里“伤害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 通讯员陈召局 姜谨)只因狗咬死几只鸭子和鹅,致使同住一村的两家村民发生矛盾,在推拉中一方当事人跌倒受伤,伤者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03年8月16日,徐先生的父亲家饲养的狗咬死周女士家的四只鸭子和鹅,8月21晚,村干部会同周女士的丈夫一起到徐先生父亲的住处,进行协调解决纠纷,协商由徐先生的父亲赔偿周女士家已死的鸭和鹅每只25元,周女士的丈夫和徐先生的父亲表示没有意见。此时,周女士来到徐先生的住处,听到村干部的调解后表示不同意,要求每只按28元赔偿,徐先生的父亲不同意,为此,周女士与徐先生的父亲发生争吵。徐先生下班回家后见状,要求周女士不要在其家中吵闹,并叫村干部、周女士及其丈夫等人一起出去,周女士不太愿意出去,徐先生就拉着周女士让她出去。在推拉过程中,周女士被绊了一下,跌倒在门口的地上,导致周女士受伤。当晚,周女士到医院就诊,诊断为“第一尾椎骨骨折”,住院治疗3天,用去医疗费1000余元。

  周先生对诊断结论有异议,要求做CT检查,CT片检查结果显示无骨折。周女士便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1月15日,周女士到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为轻伤,徐先生持有异议,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随后,市中院科学技术鉴定处鉴定结论为:周女士的损害不构成轻伤,只是软组织受伤。后周女士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04年10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660余元。

  后经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徐先生赔偿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000余元。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1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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