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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家:女学者邹薇教授以经济学视角看腐败(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7:43 人民网
  人民网记者 钟心
经济观察家:女学者邹薇教授以经济学视角看腐败(组图)
武汉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邹薇

  邹薇简介:邹薇,女,1969年生,湖北沙市人。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2001美国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00年霍英东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2002年教育部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入选者。2002年当选武汉大学十大杰出青年,武汉市三八红旗手。武汉大学目前最年轻的博士生导师和学科带头人之一。主要研究方向:微观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理论、经济发展理论与中国经济发展问题,是目前国内是最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个人独著有《高级微观经济学》、《经济发展理论中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多部,合著有《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等多部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世界经济》等国内权威期刊和国外期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目前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霍英东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项目等多项重要课题的研究。

  本文核心提示:

  腐败并不是个别的违法越轨行为,而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的制度现象,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的一个表征

  腐败对于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负面冲击: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加剧了地下经济活动以及直接冲击了政府的宏观经济干预能力

  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腐败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以致腐败成了一种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

  腐败的社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还体现在政治、社会、文化、道德等诸方面

  许多官员在59岁时的利益具有巨大的价值,他们可能会不惜代价地利用最后的腐败机会

  腐败越来越呈现出频繁和有规则发生的、有组织的、甚至制度化的一种“社会腐败网络”

  治理腐败网络也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反腐败必须是一场长期的、全面的制度性的努力

  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发动“反腐败”运动,以期在短时间内清除腐败,常常不能如愿

  日前,记者在武汉大学采访该校最年轻的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邹薇女士,她对自己深入研究的腐败问题发表了看法。此前,人们谈论腐败问题,更多地从政治和文化的角度看问题,而邹薇却从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出发,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对腐败进行全面、独到的分析,用一些有说服力的事例对中国的腐败现象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了腐败并不是个别的违法越轨行为,而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的制度现象,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的一个表征,“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的努力”等观点。她同时对反腐败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比如她认为:提高公务员薪金既降低了腐败收益对官员的相对利益,又提高了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成本,使官员们为了不失去职位,更主动地抵制腐败收益的诱惑。以下是记者对邹薇的访谈长文。

  一、腐败并不是个别的违法越轨行为,而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的制度现象,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的一个表征

  记者:我们知道,您曾经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并公开发表过研究论文,您提出“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的努力”的观点,为我们认识腐败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野。我们很想知道,在理论上,您对腐败的具体问题是怎样认识的呢?在谈论这些问题之前,我想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国内外关于腐败问题的研究状况?

  邹薇:应该说,腐败是在各国,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是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而且就其影响的范围、方式而言,腐败不仅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而且是一个涉及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

  早在19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刘易斯等著名发展经济学家针对腐败问题展开了许多实证研究,比较全面地、而且形象生动地刻画了印度、牙买加等国家的腐败状况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把治理腐败问题提高到了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过去30多年来,腐败问题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且进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许多国际机构的议程,同时在学术界围绕腐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也呈现出较快的进展。

  迄今为止,关于腐败还没有一致的定义,许多学者从法理学、文化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角度对腐败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并且提出在腐败与犯罪、腐败与败德行为、腐败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各种关联。关于“腐败”,许多学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形成了“贿赂说”、“挪占公共资源说”、“委托代理关系说”、“补偿收入说”、“功能说”、“文化说”等不同的论点。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活动是源于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背景,在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一种合乎“经济理性”,但是却违背社会利益的行为。

  记者:在越来越多的腐败事件被披露出来的同时,人们往往会认为,产生腐败的原因除了制度缺陷外,很重要的因素是少数官员个人品质或道德修养较差,因为你说制度不好,为什么在同样的制度下总是有那样一些人他们是不搞腐败的,这种看法是否有一定的道理?

  邹薇:我认为不能这样看问题。实际上,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腐败并不是个别的违法越轨行为,而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的制度现象,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的一个表征。

  马克思最早入木三分地把腐败活动与政府干预和制度缺陷联系起来。他在分析印度状况时指出,印度的贪污腐败是“殖民地政府全部现存的生产制度所产生的有机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74页)。他在分析1848—1850年法国状况时,揭示了金融贵族(包括银行家、交易所大王、铁路大王、煤矿和森林所有者及与之有联系的土地所有者)掌握统治权的政府是如何促使腐败不断滋长的,指出:“议会与政府之间所发生的事情,在各个官厅与各个企业家之间反复重演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95页)。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的衍生也是有明显的制度环境的。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干预把宏大的发展计划强加给市场体系,原本就发育不全的市场机制不仅没有得到疏通和修补,反而频频遭到阻碍与扭曲,无法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状态。结果,经济行为主体转而投资于非市场活动,试图把政府在市场体系中设置的人为障碍变成排他性的私人通道。这就意味着,人为的干预措施具有了很高的垄断性经济价值,权力持有人能够轻易地把权力衍生为无形资本,以谋求暴利。另一方面,在市场途径受到障碍,而非市场途径反而有可能实现更高效应的情形下,正当的市场经济行为往往遭到冷遇,公平和正义退而成为经济生活的陪衬,许多原本可以由市场途径解决的问题也被就诉诸非市场途径了。这就像“劣币驱逐良币”一样,在客观上诱使人们在每个管理层次上,利用哪怕是很小的权力,把正常的公务变成租金的来源,无形地,非市场的盈利渠道越来越多。

  由此可见,腐败是在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的缝隙中产生和蔓延的制度性行为。不仅如此,腐败的干扰进一步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加剧了市场失败,政府于是更多地进行干预,这又造成更多的腐败机会,结果“市场失败—政府干预—腐败滋生—市场失败—政府失败—腐败加剧”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这无疑使得反腐败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了。

  记者:正如您刚才所说,反腐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什么总体上看,成效并不显著?

  邹薇:其实反腐败不是一个新问题,纵观古今中外,只要一个政府是要长期地运作的,反腐败就成为它的一项重要任务或工作,政府总是试图消除蛀蚀其统治基础的腐败行为。但是,为什么腐败往往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呢?原因之一是把腐败等同于一般性犯罪行为,单纯强调酷刑严惩,而没有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组织安排。从中国封建社会典籍中即可看到,即使流放、处决、凌迟、族诛之类的酷刑都没有能遏制腐败的势头。这是因为腐败有极大的隐蔽性、连带性和普遍性,许多官员有意庇护,致使发现腐败的概率很低,定罪和施行惩罚的概率更低,严厉的刑法在大多数场合成了一纸空文。原因之二是把腐败仅仅当作一种社会风气现象,把腐败的根治寄望于道德净化运动,这也是不可能奏效的。

  二、腐败对于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负面冲击: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加剧了地下经济活动以及直接冲击了政府的宏观经济干预能力

  记者:恶劣的腐败现象激起了人们的普遍反感、甚至公愤,但是人们又觉得腐败似乎无处不在,已经成了日常生活中的某种“潜规则”,不适应这种潜规则,就很难取得成功。从理论上和实证上分析,腐败对于经济生活的影响究竟是怎样的呢?

  邹薇:您说得不错。人们都痛恨严重的腐败现象,但是却又不知不觉地在自己的生活中接受某些潜规则,从子女就学到就业,从提职提薪到打官司,人们总在考虑“找熟人”,“托关系”,“谋路子”等等。从宏观上反映,腐败对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究竟是什么样的影响,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有一些争议的。

  关于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些学者(例如Acemouglu&Verdier,1998)提出了“伴随论”,认为腐败是经济增长的必然伴随产物;另外一些学者(Banerjee,1997;Root,1996)则提出了“政府失败论”,认为腐败是由于政府管制不利而出现的,但是各国在经济发展中不得不忍受这种现象。

  关于腐败对经济发展的利弊也有许多争论。有些学者指出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因为腐败可以消除政府干预经济的某些刚性,可以有助于那些最有效率的企业得到资源配置,可以通过对经济的“润滑”作用节省决策时间(Beck&Maher,1986; Lui,1985,1996;Tullock,1996;Zou,1998,2000)。有些学者则认为腐败对经济发展有害,原因是:腐败增加了公共支出而降低了公共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财政赤字的增加,削弱了公共政策的效力;腐败扭曲了激励机制,实际上形成了具有高福利成本的武断性的税收;腐败还降低和扭曲了政府在契约实施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腐败还可能增加贫困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性(Sheleifer,1996;Kaofman,1997;Sjaifudian,1997;Tanzi & Davoodi, 1997,1999;Mauro, 1995)。

  还有学者设计了一些腐败指数以便进行国际比较。目前有一些国际机构也采取不同方法编制世界各国的腐败指数,有代表性的有全球竞争力报告(GCR),国际透明度组织(TI)指数,“政治风险服务”(PRS)等编制的腐败指数。有的学者对若干地区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比如通过对亚洲若干经济的实证研究,表明了这些经济中的裙带关系和相关的腐败现象与它们各自的经济发展业绩存在显著关系。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我认为,腐败对于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负面冲击:其一,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统计表明,中国1.3%的家庭控制了31.5%的总资产,10%的人口控制了总资产的60%,与此鲜明对比的是,44%的处于低收入的家庭仅持有社会总财富的4%。根据2004年全国5万户城镇住户抽样调查结果,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高达9.5:1。中国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基尼系数分别高达0.414和0.6以上,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腐败是加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加剧了地下经济活动。在中国,以投机、逃税、走私、贩毒、洗钱、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权行为、高利贷、未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为代表的地下经济,已经占GDP的15%以上,如果考虑到其中的权钱交易,则占GDP的20%。同时由于官方控制导致了资本品、利率和汇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由此导致的“寻租性收入”估计占目前国民收入的1/3之多。其三,直接冲击了政府的宏观经济干预能力。近年来,中国政府总收入占GDP的比例约为15%左右,但是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仅为5-6%,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10%的平均水平。据权威调查,仅1999年上半年中央政府收入中就有1/5流失或挪作它用,其数额超过了上年度发行的基础设施特别国债的总量1000亿元。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通过“预算外资金”而过度筹集资金和挪用资金现象。规模巨大而又高度集中的隐蔽收入的存在,影响了公共干预的方式和能力。

  三、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腐败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以致腐败成了一种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

  记者:您多次讲到腐败行为不符合社会理性,或者直接危害社会公正、社会利益,但是却合乎个人的“经济理性”。你认为我们认识腐败行为的切入点是什么?

  邹薇: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参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关于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其实腐败行为也适合于经济学的规范分析,我们可以通过经济学分析来把握腐败行为的根源和机制,这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根据经济学原理,当某人从事腐败活动的效用(收益)超过他把时间及其它资源用于从事其它活动所能带来的效用(收益)时,他就会选择从事腐败活动。这就是说,某些官员因腐败而犯罪,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某些国家之所以腐败泛滥,也不是由于这些国家的国民喜好此道,而是由于在既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腐败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以致腐败成了一种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

  记者:请您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谈,腐败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是怎么回事?

  邹薇:人们在从事政治或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到其私人所能得到的效用。这个效用不仅包括他们从当前职业上既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和无形的精神满足(如政治地位、学术研究或文艺创作都能带来精神愉悦),还包括各种预期利益的贴现值,如利润分成、权力、晋级加薪、提升职位的预期等。如果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则没有任何外在性。因为每个人若是从事正当合法的活动,就能得到全部市场利益,而若是他从事腐败活动,他也必须承担全部市场成本。在这种情形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一致的,遵纪守法、履行职责能够带来既得的与预期的职位报酬,相反地,腐败贪污一旦查处,就会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成本,即使侥幸没有查处,当事人也不可能从中得到任何额外好处。因此,理性的选择是正当合法地执行公职。

  但是在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并非完全竞争,或者在阶层式的行政与经济组织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每个人即使恪尽职守,清廉奉公,也得不到由此带来的全部收益;反过来,即使他贪污腐败,也不会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即每个人在公职上的行为的私人成本与收益可能大大偏离社会成本与收益。然而,从经济理性出发,每个人决策的依据只是私人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项行为即使可能提高社会收益,只要其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尝试;而另一些行为尽管可能危害社会利益,只要其私人收益足以超过私人成本,就总会有人哪怕冒风险也愿意去做。腐败行为就是在这种逻辑下作出的一种选择。

  记者:您能否结合中国的情况作一些具体分析呢?

  邹薇:在我国,市场体系发育不全,竞争不完全,法制规范不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许多漏洞,以致腐败很容易成为个人理性选择的目标。

  在成本方面,首先是腐败的机会几乎无处不在,人们不需要位居要职,只要拥有任何一个稍有权力的公职,就可以把它变成腐败租金的来源。腐败活动大至滥用权力,挪用公款,虚报账目,转移资金,行贿受贿,非法征税,擅自出售合同、许可证、专利权、执照和公共财产,小至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滥用公车、文具、津贴和公用住房,乱罚款乱收费,滥用邮资和电话电报电传等。这表明,腐败者即使被查处,还可以轻易地找到另外的有腐败机会的新职位,进行新的腐败活动。其次是一些公职人员出于对收入差距的不满而试图从公职所赋予的权力上“创造出”更多的收入来,并且越是位高权重的人越有可能得到高的薪金外收入,他们的行为又给其它公职人员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以致各个层次的公职人员“雁过拔毛”,由职位权力所可能得到的有形的与无形的收入或好处,已成为人们争取公职的一种预期收益了。最后,由于腐败活动已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所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以至于一些腐败行为已被视为公务范围内所合理合法行为而得到了默许和认可。许多人行贿,给各种名目的好处费,只是为了要公职人员做他们份内的事。坚持拒绝收取贿赂,不白吃白占白拿的官员和公务员不多,而且他们甚至得不到同事和社会的理解。这表明,社会中正规与非正规规则对于腐败行为是相当“宽容”的。以上各方面的共同结果是,腐败行为的经济与非经济成本很低。

  在收益方面,一则腐败所可能带来的私人收益是相当高的。腐败者能够排他性地享受其权力所带来的收益,权力越大,权力独享性越强,则垄断收益也越高。二则腐败被发现、惩处的概率不高。政府机构臃肿,人员庞杂,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对官员行为的鉴别、监督不严格,许多数额巨大、涉嫌人员众多的大案、要案都拖延很久,难以得到披露与查处,腐败行为的存在具有了许多隐匿和逃脱的可能性。这些俱已表明,腐败的实际发现概率很小。

  综上所述,在我国,基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等多种原因,腐败活动的私人成本相对很低,而腐败的私人预期收益却相对很高。在个人理性选择中,腐败好像是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的积累财富途径,这就是在一段时期中,何以腐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经济学逻辑所在。

  四、腐败的社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还体现在政治、社会、文化、道德等诸方面

  记者:从腐败的官员个人来看,在一定条件下,腐败是有很大的实惠,却没有太大风险的事情。那么从社会来看,如果大家都这样看问题、做事情,会怎样呢?

  邹薇: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这也就是我要谈到的腐败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腐败活动是以政治与经济市场不完全性为前提而产生的,腐败活动带来大量的外部性,使得这些活动的私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事实上,腐败的社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还体现在政治、社会、文化、道德等诸方面。

  先看一下腐败的经济成本。大量事实说明,腐败会严重妨碍或误导经济发展,使之偏离社会最优方向,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这是因为:其一,腐败活动侵吞与虚耗了巨额资金,人为加剧了资金短缺状况,大量赃款外逃,阻碍和破坏了物质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其二,腐败具有很大的“传染性”,尤其是在高层腐败已为人所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时,人们会形成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并且自觉不自觉地把努力的方向也转向通过寻租和腐败活动而致富,这就造成了生产活动所能支配的人力资源量日益萎缩。其三,许多企业家提出的创新建议得不到支持,要么拖延时间以致企业家贻误时机,要么人为设置障碍,使创新计划得不到实现,结果创新积极性受到了挫伤。由此,腐败不仅给经济生活带来了很大的直接成本,还造成了更为庞大的间接成本。

  不妨举一个简化了的数字例证,但是能够说明一些问题的端倪:假设一个国家可以进口红色或绿色的汽车,这两种汽车的到岸价格都是5。假定消费者总共需要10辆汽车,每辆红车对消费者的价值为15,而绿车的价值为10。在自由竞争市场上,该国会以5元的价格进口10辆红车,结果消费者享有的消费者剩余(注:在经济学中,采用“消费者剩余”来表示“社会福利”的大小)为10×(15-5)=100。

  如果该国政府设立关税,对每辆进口车征收10元关税,则进口的仍是10辆红车,只是消费者剩余消失了,政府得到100元的收益。在这种情形下,税收并没有导致效率损失,只不过在消费者和政府之间进行了一次收益的再分配,即消费者的好处变成了政府的税收。

  相反地,再假定贸易部门的官员试图把官方的税收收益变成私人的贿赂收益,则他会看到,若在红车的进口上收取贿赂,被察觉的风险是很大的,于是他会设法以绿车的进口来替代红车。一个作法是禁止红车的进口,并向每辆进口的绿车收取5元的贿赂,这样在均衡时,进口的10辆全是绿车,消费者收益还是降低到0,政府没有收到税收,而官员的私人贿赂收益为10×5=50元。实际上,官员为了保住其官职,防止被察觉、被惩罚,还要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

  记者:是不是可以说,腐败对人们的观念信念的影响或动摇,也是一种社会成本?

  邹薇:一点也不假。还要指出的就是腐败的社会文化道德成本。从长期看,社会的道德水准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是十分重要的因素,而道德防线的崩溃或突破往往就是腐败的开始。腐败活动降低了公职人员的公共责任心、社会义务感和道德标准,排斥权力运行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原则,而这会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面临每况愈下的危险。受到腐败盛行的影响,人们的交往日益金钱化和利欲化,朴实的人间情感日益淡漠,理想主义信念丧失,传统伦理价值观又被腐败所侵蚀。结果,文化道德观念一旦堕落,就会迅速蔓延,往往要花相当大的时间和代价才可能重建道德规范,这个成本是难以估计的。

  除此之外,腐败还会造成间接的社会成本。通常地,腐败越严重,社会为了鉴别、监督、定罪、惩罚等所需投入的资源量越大,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有限的、可用于经济发展的资源也是一种扣除或损耗。

  可见,腐败对于私人是有利可图的,并且收益丰厚,但对于社会则是破坏性的,原因是私人把腐败活动的风险和成本转嫁给了社会。这就造成了腐败越多,则社会越难以治理,社会损失越大;反过来,社会越难以惩治腐败,腐败也就越猖獗的恶性状况。

  五、许多官员在59岁时的利益具有巨大的价值,他们可能会不惜代价地利用最后的腐败机会

  记者:像这样的具体细致分析腐败的产生机制的模式是不是很多?它们能够为政策制定者所采用吗?

  邹薇:1990年代随着现代新经济增长理论的迅速发展,许多经济学家在经济增长的动态过程中,考虑腐败对一个国家的动态长期影响。我们也尝试着建立了一些这样的动态模式,发现了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研究结果。

  例如,研究表明,那些具有较高的时间贴现率(即把现在的利益看得更重)的人更有可能从事腐败活动。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为什么会出现所谓的“59岁现象”,因为许多官员在59岁时的利益具有巨大的价值,他们可能会不惜代价地利用最后的腐败机会。

  又如研究表明,采用及时而准确的惩罚比采用制定得很严厉而执行得却很松散的惩罚,更能制止腐败行为。贝克尔曾指出,如果是这样的话,说明腐败者都是风险喜好者。但是这种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许多国家,腐败行为十分普遍,腐败者不能以风险喜好者笼统概括。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戴维斯等人进行了贝克尔提出的试验,假设用腐败被查处的概率的提高来“补偿”罚款额的同比例下降,以保持腐败的预期总收益不变。结果尽管腐败的预期收益没有变,但是腐败行为的价值却下降了。从中可见,要有效地遏制腐败,与其说提高惩罚的强度,不如切实提高查处腐败行为的概率。

  我们采用这些经济学模式还可以分析罚款及刑事处罚的效力,分析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还可以在模式中加入腐败者对政府执法机构的效用函数的认识,以便进一步分析腐败者与政府执法机构之间的“博弈”。我们还可以在模式中考察执法不力或延误对腐败蔓延的影响;分析文化、道德、伦理、社会习俗等长期形成的制度框架,以及在转型期中制度的变迁对于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惩罚强度和力度、惩罚后的收益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等等。我认为,这些结论都可以对政策制定部门、司法和执法部门提供一些有益的认识,或者为制定政策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六、腐败越来越呈现出频繁和有规则发生的、有组织的、甚至制度化的一种“社会腐败网络”

  记者:在19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腐败问题似乎引起了更多的来自理论界的关注,也成为广大民众经常讨论的话题之一。您认为,腐败在现代出现了什么新特征?

  邹薇:进入1990年代以来,大到世界范围内,小到中国经济各领域中,腐败都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特征、新问题,迫切要求针对经济发展进程中的腐败问题展开更深层次的研究。国内外既有的关于腐败的研究主要考虑的是具有局部性、偶然性的、非组织化的市场腐败,却没有看到,在现实中腐败越来越呈现出频繁和有规则发生的、有组织的、甚至制度化的一种“社会腐败网络”。

  “社会腐败网络”是指在当代经济发展现实中带有普遍性,具有组织化、程序化特征的、非法非正当交换活动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腐败网络是社会合法网络(关系网)的一种延伸,它不仅迅速扩展到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而且使得法律明文规定与适用于具体环境的隐蔽活动规则之间的分野变得模糊,对市场经济运作、社会秩序和宏观经济管理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社会腐败网络”吸纳了法国学者卡蒂埃-布雷松从“新社团主义”(neo-corporatism)出发对腐败行为进行的阐述,但是具有了更加丰富的经济学、政治学和宏观经济管理学的内涵。社会腐败网络具有隐蔽性,并有力地调动了多种资源,如财政资源、等级制资源、共同利害关系、朋友(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地区的、部门的、团体的)资源等。

  社会腐败网络允许以金钱关系为基础进行非法交易,它的“铁三角”结构是竞争、等级制(服从)和共同利益关系(信任)。社会腐败网络通过驾驭这三角关系,打破了公共与私人领域的许多界限。

  我们感到,在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反腐败不是,或者不仅仅是,针对个别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一些惩治,在更大的意义上,反腐败是要“反社会腐败网络”,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打破“社会腐败网络”影响经济生活的机制,从根本上治理腐败问题。

  七、治理腐败网络也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反腐败必须是一场长期的、全面的制度性的努力

  记者:这也就是您经常提到的“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的努力”,对吗?

  邹薇:对。社会腐败网络是植根于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中的,因此,治理腐败网络也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反腐败必须是一场长期的、全面的制度性的努力。

  腐败与直接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从经济方面来看,治理腐败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扩大市场活动的盈利机会,提高创新活动收益”。这首先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回顾两百年前西欧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当时各国建立的是以高度的个人廉洁和效率为标志的政权,政府活动降低到很低程度,到本世纪30年代政府再次大规模干预经济时,各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质量较高的政治与行政体系,因此,西欧国家的腐败就平均而言比当代发展中国家要低得多。据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与许多国家政府对大量进行干预和计划的信念相反,政府应当减少诸如关税、限额、价格限制、价格支持、对特定产业的补贴优惠等干预措施,拆除腐败滋生的温床,为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和空间。

  其次,要扩大市场盈利机会。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范围通常比较狭小,通过私人活动积聚财富的机会受到传统行为准则、少数集团对经济的垄断、外国公司或投资者对经济的操纵等因素的限制,以致某些富有进取心的人因无法施展经济才干而转向政治领域,通过政治途径而非经济途径来发财致富。扩大市场盈利机会就是要把人们的精力和资源由这些不正常的政治盈利活动转移到正当合法的经济活动中去。

  最后,要提高创新活动的收益。许多国家创新收益有限且不确定,而腐败活动的收益很高并且比较稳定;创新活动风险大,收益的排他性不强,而腐败活动的风险反而相对较小,并且享有垄断的收益。对此,政府应做的努力是通过界定与保护产权以及其它制度安排,使生产性创新的收益超出腐败活动的收益,引导人们把努力集中到创新上去。

  记者:您刚才讲,腐败与直接经济利益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腐败无疑也与权力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邹薇:当然。从政治制度安排上看,治理腐败的一个基点就是“切断权力与金钱之间的联系桥梁,建立民主廉洁的政治制度”。这首先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务员选用制度。公务员通过政治市场上的竞争机制产生,优胜劣汰,废除政治职位上的终身保险制。这样,尽管财富有时可能成为通向政治势力的道路,但这条道路已经非常狭窄了;另一方面,政治公职再也不是发财致富之路,因为个人如果希望保有其公职并得到晋升,他的理性选择就不会是利用职权腐败堕落,而是恪尽职守,辛勤敬业。

  其次,建立激励性的公务员报酬制度。腐败的产生不完全是官员的素质问题,而且还是官员进行成本收益比较的必然结果。因此,要防止腐败,一方面必须形成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制度,提高公务员总体素质;另一方面还要形成激励性的公务员报酬制度。早在清朝就曾经对封疆大吏实行“养廉银”制度。在现代,香港和新加坡都依据效率工资理论,采取了激励性的公务员薪金制度,让公务员得到一笔比私人部门薪金更高的特殊津贴,收效显著。实际上,提高公务员薪金既降低了腐败收益对官员的相对利益,又提高了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成本,使官员们为了不失去职位,更主动地抵制腐败收益的诱惑。

  最后,实行决策民主化。决策程序不民主,个别官员在行政事务上随意性过大,这是少数不诚实的官员腐败的前提条件。通过在各个行政管理层次上建立民主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而且可以在官员间实行相互监督,减少腐败的机会。

  记者:提起香港,人们就会想起香港廉正公署,它的确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具有独立性和效率性的侦察和惩治腐败的机构。

  邹薇:香港确实是比较成功的。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门法律,并且建立了反腐败的监察和司法机构。例如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方针》,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欧洲委员会出台的《反腐败刑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北欧国家(芬兰、瑞典、挪威、冰岛等)近年在全球竞争力排序上一直独领风骚。人口和国土面积都很小的芬兰,连续数年排在全球竞争力首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具有很高的政策透明度,反腐败的法律和行政制度框架非常完备,因此社会腐败网络不显著。

  治理腐败的成败与一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效率性有很大关系。从法律制度安排方面讲,治理腐败的基点是“建立健全法制,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查处腐败的概率”。正如我们用模式分析所指出的,在查处腐败的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惩罚再严厉也无济于事,而在严明的惩治条文基础上,提高查处概率,惩治效果会大大提高。为此,首先要健全法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责范围,明确何种行为是越离正轨、玩忽职守的,应该给予何种惩罚。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清除超法律因素在法律程序中的影响,使腐败不仅能及时被发现,而且能没有障碍地得到查处。

  其次,要在改革行政管理体系时,削弱官员的垄断权力,强化公共品供给中的竞争和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实行竞争式的管理,即不明确把某项权力给予一个特定的官员,而是让数个官员竞争性地供给某一政府公共品。官员之所以有条件腐败,正是因为他对于某一公共品的供给具有垄断权力,该公共品的需求者无法绕过他。如果引入了竞争,人们在购买政府物品,或者政府进行公共采购时,可以以竞争来促进效率。当然,为了避免官员的懒惰和“合谋性腐败”现象,在公共品的供给中引入竞争的同时,还应采取激励性的报酬体系,比如把售出政府公共品所上交的收入与官员的绩效挂钩。这实际上是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降低腐败的预期收益,引导更多的官员做诚实的人。另一方面,将管制权利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官员之间交叠分配,这样一则可以强化相互监督,二则使得潜在的行贿者发现他需要“劝说”的不是一个官员,而是一批相关的官员,于是寻租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强,政府官员“创租”和“收租”的可能性也大为下降。

  再次,建立廉政公署这样的独立的非盈利性的反腐败组织。它直接对中央负责,其权力与责任受反腐败法律约束,其行为受中央政府专门委员会检查和监督。香港、新加坡所成立的廉政机构调查和清除了一系列腐败官员,恢复了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其经验值得借鉴。最后,建立广泛的新闻和舆论监督。腐败活动有很大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使得腐败者不必承担太大的风险就能得到垄断收益。如果增强新闻的透明度,强化舆论力量,则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调动全社会力量来反腐败。事实上,国外不少重大的腐败事件,如水门事件、利路库特事件等均是由新闻界首先曝光,然后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才得到惩治的。

  八、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发动“反腐败”运动,以期在短时间内清除腐败,常常不能如愿

  记者:许多国家政府习惯于进行一次次的“反腐败运动”,您认为这是不是有效的反腐败制度设计?

  邹薇:“反腐败运动”在形式上是惊心动魄的,但是恰恰相反的是,这种“运动”从长期看效果并不好。现实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发动“反腐败”运动,以期在短时间内清除腐败,常常不能如愿。在非洲、印度、印尼、菲律宾的近期历史中,都可以看到,反腐败运动通常只抓住了一些“小虾”,而放走了“大鱼”,那些有背景、有靠山的腐败者躲过了“运动”之后会更加变本加厉。

  我们采用理论模式进行过分析,结果说明,与其展开周期性的“反腐败”运动,不如建立可以信赖的制度化的控制。我们知道,社会的信任感要经历几个时期才能最终重建,一旦人们对于政府惩治腐败的诚意和能力感到失望,则腐败的风气会日渐蔓延。因此,许多国家对腐败行为采取大规模的、间歇性的惩治,实际上可能反而增强了一种对腐败的玩世不恭,使得更多的人成为风险喜好者,以致在惩治的间歇期之间,腐败的发生率更高。

  相反地,如果从提高腐败被惩治的概率出发,采取常规的、快速的、适时的惩治,即使力度不是那么大,也会大大提高腐败预期收益的有效贴现率,大大降低腐败收益的现值,这样,即使腐败者是风险喜好者,也不敢轻易犯事,尤其是不敢犯大事。比如在银行里,哪怕是涉及几块钱的账目问题都毫不放松,照章处罚,则几十万、上亿元的挪用或盗用公款的事件的发生就会大大减少。

  所以,要使得对腐败的惩治成为可信的、可持续的,重要的是把惩治腐败制度化。这包括形成独立的公共审计系统,建立选举委员会限制和惩治民主选举中的贿赂问题,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建立富有活力的独立的新闻机构,建立官员收支情况定期公开制度等等。对于监察机构,它不仅要发现和披露官员腐败的大案要案,而且还要把诚实可信的官员行为公之于众,使人们对于腐败的状况形成真实的、不夸张的认识,清除以往的腐败行为在社会舆论中形成的累积性影响,调动全社会反腐败的积极性。

  近几年我国通过强化国家审计部门的职能,查处了一批大案,这不仅有利于相关部门和地区提高效率,整肃体制,而且有利于公众建立信心,这会具有十分长远的影响。

  记者:公众的道德意识、道德水平、行为准则也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的,而且这也会对惩治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

  邹薇:是的。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当然,侦察缜明,法度严备,可以让官员有所畏惧,保持警戒,不能或不敢有非分之念;但是归根到底,“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才是理想境界。所以我们认为,要惩治腐败,还需要提高公众道德意识,建立更有道德的公共管理。

  从长远看,提高公职人员和公众的道德水准对于减少腐败是十分根本的。在一个道德普遍沦丧、腐败泛滥的社会,人们会形成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把腐败视为无法避免的社会因素接受下来,并且不自觉地卷入这类活动中。这种状况很可能使反腐败的努力归于失败,如同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其名著《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中所说:“在一个腐败风气普遍的社会里,通过严厉的反对腐败行为的法律,只不过为腐败行为提供更多的机会而已。”

  为此,政府必须在行政管理制度中,把高水准的道德规定与组织规则结合起来,以赞赏和鼓励道德行为并使之合法化所方式来对组织成员施加影响。有的时候,道德要求与组织要求是有冲突的,但要看到,组织规则尽管不免僵硬和不近人情,但是它毕竟能维持组织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和效率。如果容忍少数官员以道德为口实而践踏规则,谋求私利,则不仅会使公共管理丧失原则,而且会使少数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江河日下;反过来,只有严格执行组织规则,才能真正提高公共管理者的职业精神和道德水平。所以,对公职人员的选择、训练和约束,要把公众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以便在公共行政管理中树立起较高的道德风尚,并对广大公众发生示范效应。此外,通过普通教育,道德灌输,使公平正义观念深入人心,也是提高公众道德标准,使民众自觉抵御腐败的重要途径。

  总之,腐败是个复杂的制度现象,反腐败也是个复杂的制度创新过程。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组织、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个制度安排或制度创新的反应不同,反腐败的成果也会因此而不同。但是,只要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一起着手,从不同角度提高腐败的私人成本,降低其私人收益,提高查处腐败的概率,增强惩治腐败的严厉程度,使腐败行为的外部性内生化,那么,腐败不仅不能给人带来更多利益,反而会使人承担极大的风险和成本,人们自然会摒弃这种行为,而反腐败也因此才能真正获得成功。

  (“经济观察家”栏目刊发此文,并不代表我们完全赞同经济学家邹薇教授本人的观点,希望中国的经济学人和网友对此进行探讨延伸。此文为版权文章,其他纸质媒体若转载或援引此文必须征得人民网本文责任编辑同意。)
经济观察家:女学者邹薇教授以经济学视角看腐败(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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