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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谈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8:53 千华网-鞍山日报

  杨先生与魏女士结婚五年未生育,经检查杨先生患有无精症。经夫妻双方协调一致同意,魏女士到医院接受人工授精,于三年前生育一女。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感情恶化,魏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因孩子幼小,离婚后归女方抚养,也没有争议,但杨先生拒绝承担子女抚养费,理由是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人工授精是通过人工的方法而非性交的方法使妇女接受精液而怀胎。这种情况的广泛使用,必然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最基本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就是如何确认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人工授精行为的性质,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没有分歧,即都不认为这是一种通奸行为。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界定,分为下面三种情况:1、由夫的精液实施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应认定为婚生子女,对此没有争议。2、经夫的同意,以他的精液而生的子女,主流的意见是应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不得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第三人也不得争论其父子关系的不存在,提供精液之人也不得主张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既然经夫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父母与该子女之间就当然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亲不得推卸法定的责任。3、未经夫同意而实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未婚女子采取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对此,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子女,不承担父亲的责任。至于提供精液者可否请求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均持否认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原则,本案中杨先生以子女非自己亲生为由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应比照亲生子女承担法定责任。

  正大律师事务所 周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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