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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随意设定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14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秋风专栏

  北京市政府去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246条市民意见中大多数持反对态度,该规章推迟出台,法制办已按照立法程序,请相关部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将再度开展调研、起草(见《新京报》昨日报道)。

  法制办的决定是明智的,它制止了一部不大合乎法治原则的法律被付诸表决的尴尬,可以设想,若是这样的法律获得通过,颁布施行,恐怕会激起民众的非议,而一部从一开始就遭到民众怀疑的法规,其执行的成本将会非常高。

  民众议论最多的,是该草案中的三项内容:第一,出租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二,治安责任问题,出租人、被委托人应当承担治安责任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遭到严厉处罚;第三,指导租金问题,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

  这些条款均设定了房屋出租人和房客的责任,相应地也设定了政府的权力,而且是相当巨大的权力。民众所质疑的,正是这些权力的正当性。比如,政府何以有权确定“指导租金”,但草案未规定房管部门制定指导租金的程序,因而给其留出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至于治安责任,其实是将政府管理外来人口的权力,延伸到房屋租赁领域,但这种延伸是否合法?法规也让房屋出租人承担起了监督外来人口的责任,但政府是否可以随意向公民强加某种责任?

  民众也质疑,地方法规能否在全国性法律之外为民众设定责任。《合同法》并未强制要求合同登记方可生效,那么北京地方法规是否有权要求租赁合同必须登记备案?

  检视整个法规草案,似乎都侧重于设定政府的权力,而疏于对房屋租赁关系本身进行详尽而合理的规范。而且,权力设定条款普遍比较粗线条,从而给行政机关留出了相当巨大而灵活的自由裁量空间。

  之所以如此,原因很简单:跟绝大多数法规一样,它是由行政机关主导起草的,起草者当然倾向于给自己设定权力,而尽可能地模糊自己的责任。可以设想,这样的法规是综合各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而制定的,其中涉及到每个部门的监管权力。各部门之间也会有争夺,妥协的结果通常是,每个部门都保留自己现有的权力,而主导起草的部门可以增加一点权力。立法不过是对各部门现有权力的一种肯定而已。

  这种行政机关主导立法是目前立法的主要模式。经由这样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法规,往往忽视民众权利和自由,而以认可和扩大各种监管权力为重点。民众从一开始就会怀疑,它是否公正。而法治的基本原理是:无公正,即无法律。

  政府经常说要进行普法教育。民众当然需要接受一定的普法教育,以了解他们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责任。然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需要接受普法教育,接受法治原理的教育。他们有必要知道,真正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是为了达成什么样的目的,由此弄清,如何在法律之下行使自己的权力。

  真正的法律,也即合乎法治原则的法律,旨在对民众之间的权利、民众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之间,划定合理而清晰的界限。当法律为民众设定责任、给政府设定权力的时候,应慎之又慎,应给出充足而令人信服的理由。同时,对于权力的运作程序,应作出明晰的规定,方便民众可对其进行监督。

  因此,立法过程应当是一个理性的探究过程,由比较超然而又代表民意的机构,对现有市场状况、发展前景、监管机制、政府权力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检讨,重新设计监管结构,以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为本,追求合理的公共政策目标。

  政府不是不能对租赁市场进行管理,但管理权应当以被管理者的同意为前提。因此,民意应被充分吸纳到立法中。除了由人大主导起草法案之外,民众也应有更高效的意见表达渠道,比如,立法听证会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本期专栏作者

  秋风:本报特约评论员长平:《外滩画报》副主编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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