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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起草法规必须遵照“法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1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去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在征集到的总共246条意见中,绝大部分的市民持反对态度。《新京报》4月10日报道说,该《草案》已因此推迟出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一定要反映民众的意愿。”

  《草案》被推迟出台,彰显了“民意”的力量与政策制定者对“民意”的尊重,当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毋庸讳言,假使并没有遭遇到如此多的来自市民的反对意见,该《草案》也许将施行。在这里,立法只以狭小范围的“民意”为取舍,显然忽视了“法意”。

  当然,北京市民反对《草案》所表达的“民意”与“法意”是一致的,《草案》中“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备案”、“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被处罚”、政府部门制定“指导租金”等规定,确实有悖法律、法理与市场规则。但也应看到,政府制定该《草案》与市民反对该《草案》,都是主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如上述三项内容,其有利于政府、不利于市民显而易见,而与法律、法理的冲突倒在其次。

  据我看,作为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对上述三项内容是否合理,想必不用等到多数市民反对之后才有所认识。可以说,政府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首先牺牲了“法意”;政府推迟该《草案》,也首先是受阻于“民意”,而“民意”与“法意”的一致,却是源于巧合。

  然而政府与市民在某一项政策上的利益并非总是对立的。比如日前北京市人事局出台指导性意见,鼓励北京市用人单位接纳北京市生源的大学毕业生,这个“指导性意见”也是符合北京市的“民意”的,但却明显包含“就业歧视”,且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北京市某项调查显示:几乎所有被访者(97.8%)都认为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和服务,有65.2%的市民认为应实行外来人口准入制。这样的“民意”显然也是有违法理的。

  可见,政府起草法规首先要以法律为基础,否则,在狭小范围内形成的“民意”并非能把好最后一关。从这个观点看,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本来就不应将有违法理的条款写进《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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