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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竞选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2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高福生

  “如果能当选主任,我慎重承诺如下:一、团结全体村民和村党支部委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解决村内遗留问题;二、没有群众的认可,绝不流失土地;三、个人出资不少于1万元,组织村民代表到经济发达乡镇、村庄考察学习,开阔大家视野、思路;四、出资不少于3万元,帮助村民发展养殖业及大棚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增加村民收入……”这是今年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前宅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村民吴福琴张贴在村内的一份《承诺书》(4月8日《中国青年报》)。

  在浙江瑞安、义乌及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少村委会候选人在竞选期间,纷纷打出了“当选后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就此,东阳市作出规定:支持竞选人在公布执政方案时以承诺“政治善事”的方式赢得选票,不属于贿选。

  年初,民政部出台关于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通知,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未经法律禁止的竞选行为不算贿选。这既是对贿选的一个明确界定,也是对民主的一种彰显。现在,东阳市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不仅鼓励竞选对象提出竞选口号,发表竞选承诺,还默许他们成立竞选班子有组织地进行竞选“公关”。这种“公开拉票”机制的应运而生,既扩大了基层民主的作用范围,又是对长期困扰村委会选举的“贿选”难题的大胆破解,使村委会竞选走向了“阳光操作”,而且大大增加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含量”,对推动基层民主发展也不乏示范意义。

  从制度层面上看,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原则,村委会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差额选举,有差额就必定有竞争,有竞争就使竞选成为必然。而只要是竞选,候选人必然会以各种方式为自己拉选票,诸如在公共场合进行演说,发表治村意见,作出具体承诺,甚至主动参与慈善事业,捐助困难群众等。这些“自创动作”并未被法律禁止,也没有与民主和公平相悖,不应看作另类,更不应人为地设置“障碍”。

  不可否认,在有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请客送礼、派发实物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的投票意向。这既与选举规则不严密、选举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有关,也与村民缺乏民主实践经验有关。事实上,大多数村民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么没有主见、见利忘“权”,特别是经过几轮村委会选举的实践后,许多人已经懂得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也深刻体会到了选票的意义和分量———“选票是不能随便用钱物换的”,“能当村干部的,不拉票我也选他,不能当的,送我几百元也不会选他”。

  适当的竞争包括作出施政承诺,对民主选举是必要的,也渐渐成了村委会选举中的普遍现象。这亟需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游戏规则”,切实规范选举程序,构建科学的吸纳机制和公平的竞争机制,让“基层民主”的列车更快、更稳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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