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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释疑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国务院最近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日前为此采访了广州市有关信访机构,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将用问答的形式从多个方面为您解读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问:《信访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信访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必须进行修订。

  问:新条例在畅通渠道方面有何举措?

  答:畅通信访渠道是新《信访条例》的重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问:在工作指导思想上有调整吗?

  答:有。“新条例”将多年来实行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了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

  以前“归口”办理信访事项,易产生认定困难和矛盾。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信访事项所在地政府将承担起管理职责并督促解决。免除信访人奔波之苦。

  问: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上述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记者周方通讯员王宏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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