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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在民愤声中把好正义的大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0:43 人民网

  网友:气横西北谁人剑

  11年前,湖北京山青年佘祥林的妻子失踪,佘祥林被政法部门认定在当年将她“杀害”,因故意杀人罪先被判死刑,后被判有期徒刑15年。日前,妻子突然回到家乡,冤情才大白于天下,而这时佘祥林已经在监狱服刑11年。

  又是一起惊冤案!人们在惊愕的同时,庆幸无辜者佘祥林没有被冤杀。这起冤案肯定会再次引起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争议,不过笔者不想卷入其中,而是在研究这个冤案的时候,发现这样一个细节。一审中,佘祥林就被判处死刑,在省高院二审期间,“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但是,省高院认为该案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

  看来,正是因为省高院坚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才避免了冤杀无辜。遗憾的是,在发回重审中,县、市人民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民愤“的压力,以“疑罪从无”的原则无罪释放,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终致佘祥林在监狱含冤服刑11年,佘母不服判决含恨而去,为给佘祥林申冤,佘家负债累累。假如县、市人民法院能够理性对待“民愤”呢?或许一起惊天冤案就能够避免。

  刑法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人民群众的社会正义感中,因此,平息民愤是刑罚适用时应当酌情考量的一个因素。但任何时候都不能将民愤对于刑罚适用的影响力夸大到不应有的程度,因为民愤毕竟带有一定的非理性成分,而感情不能代替证据,义愤不能代替理智。民愤这一情节只有在经过法官独立判断之后,才能对刑罚的裁量发生适度影响。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公众很难全面细致地了解全部案情,加之某些传媒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事实进行炒作,有意渲染案情或人为地取舍案情,就有可能形成错误的舆论和民愤。在此情况下,法官一定要保持清醒和冷静的头脑,要敢于顶住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依法秉公而断,决不能盲从或屈服于不正确的民愤,从而牺牲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独立性。

  刑事司法人员,被称为人类社会最后一道正义之门的守卫者,在办案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社会舆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处理好接受监督与独立司法的关系。舆论监督固然有助于公务人员廉洁勤政,但是,针对某些个案而言,司法人员在特定的舆论面前,应当以法律人的理性,辨别真伪,判断是非。只有这样,才能使所办的刑事案件成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才能杜绝冤案的悲剧发生。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在尊重人权思想的指导下,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既赋予了刑事司法人员一柄法律利剑,更给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应该在民愤声中把好正义的大门,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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