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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出门成植物人 雇主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3:51 海峡网-厦门晚报

  保姆家属无法证明她是出去替雇主办事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农夫)一场交通事故把保姆撞成了植物人,事故责任方支付一部分赔偿费用后,另一部分费用能否要求雇主来“补足”?法律界人士的说法见仁见智。上周末,湖里区法院对此做出裁判。赖某是平和农民,受雇老纪家当保姆已经7年,主雇关系不错。2004年6月8日中午2时许,赖某穿过湖里电影院门口的马路时,撞上一辆公交车,头部受伤,住院105天,如今成了一个植物人。交警认定赖某与公交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2004年12月22日,赖某家属代为起诉,请求判令公交公司支付赔偿款40万余元,最终公交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1万余元。家属认为他们尚有经济损失16万多元,为此他们把雇主老纪告到了法院。赖某家属的理由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受伤,老纪作为雇主理应给予赔偿。但老纪找来证人说,赖某当时是去送钱给她自己的儿子,也就是说在做“私事”。湖里区法院没有支持赖某家属的说法。法官的理由是,既然赖某已经从承担终局责任的第三人公交公司取得赔偿,就无权再要求雇主赔偿另一半的损失,更何况赖某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法

  保姆如何证明“因公”?

  保姆职业很特殊,主雇极少要求保姆在从事“私事”时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同时,保姆一般也都不会有同事。那么,保姆应如何证明自己是在做“公事”抑或“私事”?本案中,保姆家属说,赖某是在送老施的孩子到湖里中心小学后去买菜的过程中遭受车祸的。但很难举证。依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这个条文,赖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也可以找雇主老施赔偿。但湖里区法院解释说,其实这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债务会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比如说本案,公交公司和老施并没有共同致保姆赖某受伤,他们对赖某的赔偿义务根本不同,因此只要一方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保姆就不能再向另一方求偿。(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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