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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内作恶”背后的家庭资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4:54 中国新闻网

  4月7日,甘肃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之子王浩铭打死无辜少年崔磊一案在崇信县人民法院宣判,案犯王浩铭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851元。这起“衙内作恶”,因法院认定其“自首”判死缓惹起公愤。(《新京报》4月9日)

  过去,人们将封建社会达官贵人仗势欺人、为非作歹的子女的一种蔑称为“衙内”,比如,《水浒传》中,高俅的儿子被称为“高衙内”。甘肃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之子王浩铭,仅仅是与人发生碰撞,而且还是自己把别人碰倒,却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打人致死。可以说,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就是现代“衙内作恶”的一个缩影。

  针对这起案件,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王浩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其犯罪后,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被其父控制报案并交给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属自首。对法院的判决,我无法提出太多异议,但是,这样的“衙内作恶”事件,还是让我看到其背后的“家庭资本”影子。

  比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之子,就是打着“李衙内”的旗号,变本加厉地利用父亲的权力大肆牟利,而他最终也要在牢狱里度过漫长的15年的生活;而像甘肃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之子王浩铭这样的“衙内”,则是用最为潜表性的犯罪行为,将“衙内”仗势欺人的“猖狂”演绎得淋漓尽致。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王浩铭的自首,是“被其父控制报案并交给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他也因此获得了“属自首”这样的定性,尽管是极其恶性的案件,他还是因此而未被直接判处死刑。显然,在这样的“衙内作恶”的背后,有家庭的权力资本,还有一些“知识资本”的参与。

  我不能肯定,这位“王衙内”的残忍作恶,是否与其家庭平时的骄纵有关。但是,不论如何,对于拥有重权的家庭,能否保持良好的家风,本身也对于领导干部能否保持廉洁至关重要。古语说,“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现在一些领导干部由于长期对子女行为放纵,这些子女最终变成他们走向腐败犯罪的“倒逼”因素。比如,一些官员为了满足“衙内们”的私欲,不得不变本加厉地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

  当然,“衙内作恶”从本质上说,还是犯罪形式的一种“变种”,而当前对一些特权家庭,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并加大打击力度,来避免“衙内”利用“家庭资本”侵犯他人或集体利益,值得重视。

  【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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