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领购地税发票有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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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5:55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何智凤)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领购发票将按新的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据介绍,新规定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新办业户首次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派员到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等也将进行严格审核。 据市地税局介绍,新办业户在首次购票时,提供的资料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变化,4月1日起业户首次购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需提供的资料 普通发票: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业户还需附上申请报告 和有关证明材料;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万元位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发票领购的数量 在发票领购的数量上,新办法对首次购票的新办业户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而业户申请冠名发票的每次申请印量也不能超过半年之用。 外来经商者的规定 对于外地临时来广州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在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才供应发票。 市地税局提醒,如果业户违反新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如需要了解新管理规定的,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或致电12366-2查询。(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