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众议:中午“禁酒令”会有成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7:42 人民网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自即日起执行。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政纪处分。

  《规定》明确,除重要特殊公务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禁酒令”禁不住“括号”里开的“后门”

  网友:禾刀

  早在2003年2月1日,公安部就颁发了“五条禁令”,其中后三项直接与“禁酒”有关。从公安部门近几年的禁酒情况来看,确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应该说,此番安徽省扩大禁酒范围,表明该省禁酒决心很大,通过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端正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但是,笔者搞不懂的是,这么好的一项禁令,为什么非要在禁令的屁股后面坠上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除……外”来给所谓的“重要特殊公务”开绿灯呢?

  什么是重要特殊公务?怎样才算得上是重要特殊公务?谁来把握这个重要特殊公务的度?从报道里,我看不出该项规定对这两个副词所表达意思的准确界定。没有边界范围的确定,就难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百人千面的不同解读。比如说,有的公务活动也许你省里觉得不重要,而我地(市)级觉得很重要;有的你主管领导觉得不重要,而我分管领导觉得既重要也特殊。这样层层推论下去,或许人人都会觉得自己中午喝酒理所当然,迫不得已,合理合法,都不应该受到“禁酒令”的约束,都会为自己绕开“禁酒令”找到一条冠冕堂皇的理由。

  曾经听到这么一个笑话,某领导讲话喜欢用“括号”二字。每每讲到各项规定时总是义正严辞,可讲话结束时总忘不了说“括号”二字,然后给自已留一些绕开规定的“后门”。时间一久,这“括号”规定就形同虚设,因为人人都会在规定里找到一个专给自己开绿灯的“括号”后门。安徽省“禁酒令”也是同样,如果管不住这个“括符”,就可能使这条出发点很好的禁令流于形式。退一步说,就算有一些确实非常重要特殊的公务无法禁酒,那也应在禁令中予以界定,给“括号”一条明确的界限,无论如何不能让“括号”变成一个大箩筐,什么人、什么鸡毛蒜皮的事都往里装,最后都变成“括号”里的正当理由了。

  我以为,一个好的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好的出发点和狠抓落实当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策本身不要用“括号”来为绕开政策开后门。这样,才会还政策以尊严,规定才可能落到实处,才可能不走样。

  公务员“禁酒令”不具可操作性

  网友:李先梓

  安徽省制定这项《规定》的出发点自然是为了建立高效能政府,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但是,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它就等于一纸空文。安徽的这个“禁酒令”就是一个不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首先,难以监督和认定。全省共有多少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这恐怕是一个巨大的数字。那么,该由谁来具体负责监督和认定公务员们究竟有没有饮酒?该不会在每个单位都设上一名手拿酒精探测器的监督员吧?但除此之外,又该怎么排查饮酒者呢?凭什么说人家饮酒了?总不会每天守在酒桌旁等着抓现行吧?

  其次,《规定》说“除重要特殊公务外”,言外之意,“重要特殊公务”可以饮酒。那么,什么样的公务活动才算是“重要特殊公务”?哪一项公务活动不“重要”?怎样判定公务员的饮酒不是在进行“重要特殊公务”活动?

  第三,即使已经判定某一公务员是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了。那么,“视情节给予处分”该怎么操作?饮酒是不是和犯罪活动一样具有情节上的轻重之分?而且怎样的情节算是严重,怎样的情节又算是轻微?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认定饮酒情节上的轻重了,那么,又该怎样进行处分?是警告,记过,还是撤职?

  可以肯定地讲,由于该“禁酒令”的可操作性不强,将很难得到贯彻和落实。规章制度如果不能令行禁止,就会损害政令的威信,进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影响政府的形象,与发布“禁酒令”的初衷适得其反。

  “禁酒令”下多了,就成了“敬酒令”

  网友:张洪清

  发布禁令是一件很严肃的大事,应公平合理,不能随随便便,不能有瑕疵、有漏洞、有重复。而安徽“禁酒令”里的“除重要特殊公务外”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什么叫“重要特殊”?领导干部喝酒哪一次不是“重要特殊公务”?这样的禁令能禁住谁呢?这是其一。其二,“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那么,九点或下午两点时饮酒就不违反“禁酒令”了吗?其三,如此低水平要求的禁酒令让人感到茫然。一个国家公务员凭什么喝得醉醺醺地去上班?公务员条例上没有规定吗?《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涵盖吗?一次次出台类似的规定,看似“创新”,其实既是对现有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贪污”,又是对公务员要求的放松和后退。

  任何禁令一经发布,必须保证落实,做到令行禁止,板上定钉,才能起到禁令的威慑作用。如果“禁酒令”颁布了,却得不到执行,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口上,那么禁令发得越多,起到的效果也就越差。有人研究过,说是第一次“禁酒令”可以管一个月,第二次“禁酒令”则可能只管半个月,第三次“禁酒令”就只能管一个星期,第四次“禁酒令”就一天也管不住了,而第五次发“禁酒令”,到了下边就变成“进酒令”、“敬酒令“了。这怎不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抓党风廉政建设,最重要的是抓落实,抓监督制约机制,而不是今天颁布一个“禁酒令”,明天又发布一个“禁酒令”。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场啦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