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骗取出口退税款可停止6个月出口退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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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08:26 红网-湖南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这一办法,今后,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是根据1994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适应新外贸法的实施,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理等环节和内容进行的一次重新梳理和规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