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制度树不起“中国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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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0: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进行免检三年的规定,实际上是放弃了法律所赋予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能,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履行法律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何向东 据北京媒体报道,4月10日下午,北京律师张显峰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开致函,希望取消“南极人”保暖内衣等问题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对中国名牌评选是“扶优”还是“扶劣”,提出质疑。 张显峰律师之所以对“南极人”品牌提出质疑,是因为今年3月21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抽查报告称,上海南极人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极人牌”棉绒内衣色牢度不合格。“中国名牌”榜上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判定不合格。这确实是“南极人”的尴尬,而在此事件中,我觉得更为难堪的应当是“中国名牌”产品的“免检”制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据了解,“南极人”是在去年进入“中国名牌”行列的。那么,根据这样的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显然是不应当对“南极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要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没有按这个规定办事,让“中国名牌”“免检”制度难堪了,可是为何无人指责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南极人”的质量监督检查违规呢? 原来,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产品有不接受质量监督的特权。 其实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南极人”进行质量监督的依据,同时也表明了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对中国名牌产品三年免检的制度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规定。当然,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增强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避免重复检查。可是,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进行免检三年的规定,实际上是放弃了法律所赋予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能,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履行法律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南极人”去年入选“中国名牌”,在今年3月就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表明: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对“中国名牌”产品“三年免检”的“保护”,并且不允许各级质量检查涉及“中国名牌”的规定,很有可能就起到“扶劣”、“护劣”的后果,因为评选中国名牌是在用政府的信誉为企业担保,如果企业出了质量问题,将会使政府的声誉受影响,而且还可能会殃及其他质量过硬的“中国名牌”。 所以,我认为“中国名牌”推进战略还应当搞,但评选“中国名牌”的目的不能是为一些产品发“免检牌”,放弃对一些产品质量的监督。因为道理很简单,“免检”制度树不起“中国名牌”。(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