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伤亡可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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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0:3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中新网4月11日电 中国建设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办法》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指出,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办法》强调指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办法》还指出,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2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