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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1: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吴国平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治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法治成本的高昂主要表现在法律援助成本高昂和违法成本高昂两个大的方面。所谓法律援助成本高昂,主要是指企业由于经营生态环境欠佳,涉诉过多,请求外部法律援助的经费开支庞大。据调查,很多企业每年都要支付一笔相当可观的法律顾问费、危机化解公关费和经济纠纷诉讼费。所谓违法成本高昂,则主要是指企业对自己的失信和违法经营行为所支付的代价高昂。主要包括惩治性成本和交易性成本两大类。

  惩治性成本包括市场惩治成本和法律惩治成本两种。前者是指由于企业违法经营所自然产生的消极后果,如不依法决策所造成的投资失败和资源浪费,失信所导致的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的萎缩等等。后者则是指由于企业违法经营而受到的法律制裁,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财产性罚款等等。

  交易成本则主要是指企业为与外界交换所支付的各种代价。由于违法经营管理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导致企业交易费用的抬高。如违法经营导致信誉受损后,企业要筹措资金,就必须付出很高成本向投资者证明自己的信用;要开拓市场和推销产品,也要耗资重建自己的信誉。

  法治成本高昂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观念缺失。在企业的现实经营管理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理念不强,随心所欲,我行我素,结果难免造成经营管理中风险成本的积淀。二是法治能力太弱。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各类企业中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力资源稀缺,绝大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缺乏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所必备的法律知识。三是法律资源闲置。为了促进企业的规范经营,不少企业也引进和配置了一些法律人才,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然而,却普遍存在着让宝贵法律资源闲置的现象。一方面,不重视对现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如许多企业将法律人才委以他用,一旦遭遇法律纠纷,则花重金向外部寻求法律援助;又如有的企业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实践中却并未向他们真顾真问,而是只顾不问,甚至不顾也不问,大部分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仍然是由厂长、经理等少数几个人自己说了算,很少请法律顾问进行必要的法律论证,从而造成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严重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不重视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开发利用。如企业普遍缺乏对大量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研究的积极性,很少设立专门的机构、配置专门的人员去管理和使用这些法律法规,尤其是缺乏对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研究、利用,不少企业至今对WTO的规则仍不熟悉,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也不断发生。上述两类法律资源的闲置,客观上造成消极后果:前者使得企业已支出的法治成本几近流失;后者则使企业经营管理付出的法治代价高昂。

  有鉴于此,广大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努力中,务必要注重提高法治效益,要从现实出发,从不断强化企业法治观念和经济法治能力,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人才资源和法律规范资源的效用入手,切实加强对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WTO规则的研究与运用,有效防止企业法治成本的流失。诚如此,就一定能够迅速降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治成本,换取较高的法治效益回报,从而真正实现以法治效益的提高保障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法治化经营管理目标。 (作者是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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