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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信房产中介 被指控 玩“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2:39 东南快报

  本报讯 介公司常在合同中约定“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购得该房……均应付中介费”。

  日前,在厦门思明法院开审的一个案件中,一龚姓先生提出这是“霸王条款”。

  2004年8月,龚先生欲买房,委托了厦门金德信房产代理公司永升分公司(下称“金德信”)为其中介房屋,双方签订《房产中介(求购)委托书》。

  其后,龚先生对“金德信”为其中介的、业主蒋某的房屋较满意。于是,“金德信”安排双方商谈购房事宜。

  据龚先生称,在此期间,蒋某已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后来,龚先生又委托厦门八闽风投资企划有限公司(下称“八闽风”)为其介绍房子。

  龚先生还称,后来由于蒋某的前一桩生意没成交,又委托“八闽风”为其出售房屋,于是自己在“八闽风”的介绍下,买下了这套房子。

  当初“金德信”为了防止“跑单”,在双方签订的《房产中介(求购)委托书》中约定:无论龚先生通过何种途径购得“金德信”所提供的房源……龚先生应支付中介费。若龚先生撇开“金德信”与业主私下成交,除向“金德信”支付中介费外,还应赔偿1500元的经济损失。

  “金德信”见龚先生买了房子却没付其中介费,依此将龚先生告上法院,要其支付居间报酬和经济损失共1.0125万元。

  法庭上,龚先生提出,“金德信”中介费标准的约定,无论是“金德信”有无促成交易,不论该房子被卖了三次、五次,只要自己在有生之年买了该房子,就必须付给“金德信”中介费,这明显是一种加重对方义务的“霸王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到底该条款是否“霸王条款”,法院尚未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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