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会不得乱冠“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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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4:11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王道斌)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事厅获悉,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01年出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了7处修改。 受理申请缩短10天时间 据广东省人事厅有关人士介绍,《决定》针对人事行政部门所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受理期限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20日,同时规定同意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对不同意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冠名“全国”需经批准 此外,新《决定》还加强了对人才交流会的审批管理。人才交流会举办者若要举办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须由国家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随着人才市场的发展,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可以说每一场招聘会都是跨地区的,都可以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因此对于全国性的人才交流会采用了冠名的定义。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只需报人事部备案。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授权给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也符合人才市场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地方根据各自实际掌握人才市场的开放程度。(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