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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滞站揽客 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4:19 兰州晨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出台本报记者就此专访兰州公交集团和部分市民

  本报讯(记者张隆实习生李錾璞)4月11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

  4月11日,记者就此对兰州公交集团有关负责人进行采访时获悉,该《办法》的其他规定,兰州公交集团均能遵守,但仅“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一条,如遇市政工程建设者不予提前配合时,无法做到。部分市民认为,有关罚则规定无操作性。公交集团:遵守《办法》还需配合

  兰州公交集团有关人员称,兰州市道路开挖频率较高,且施工延期现象严重,这极大地影响了公交车的正常运营。

  就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桥梁建设而言,由于开工日期不确定,往往会出现明天开工今天才通知公交的现象,所以根本无法做到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的规定。此外,有关工程开工后,往往不能按照施工工期完工,导致公交车不能按时恢复原线运行,从而造成施工路段的市民对公交车意见很大。

  因此,兰州公交集团完全遵守《办法》,但还需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配合。公交集团:公共车“惹祸”应赔偿

  就“公交车运营时发生乘客伤亡,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兰州公交集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交车运营不能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公交车能证明伤亡事故是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公交车才能免责,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兰州公交集团按此规定执行已多年。对于这一条款,许多市民表示赞成,认为公交车“惹祸”要赔偿天经地义。部分市民:有关罚则无操作性

  记者对部分兰州市民采访时了解到,市民对该《办法》规定的“城市公交客运线路或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认为无操作性。他们认为,公共交通属“民心工程”,任何妨碍公交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惩。如果公交集团因第二方责任不能提前预告乘客,只对公交集团处罚显然力度不够,应该对主管部门的协调不力、第二方的不配合进行追究并重罚相关责任人。在兰州,公交集团和市政工程单位的主管者均为市建委,而建委对违规者的处罚可能会因“手心手背都是肉”而免于处罚。记者在兰州部分公交车站发现———滞站揽客现象严重

  本报讯(记者张隆)4月11日,记者在西关什字兰州剧院门口看到,尽管这里设有公交车专用道,但公交车滞站揽客现象严重,其他公交车站也有类似情况。

  在兰州剧院门口设有1路、31路、33路、106路等公交车站点。为使公交车在此运行畅通,有关部门专门设置了公交车专用道,但部分公交车在此故意拖延时间,滞站揽客,造成这里交通拥堵,市民对此意见很大。

  就公交车滞站揽客现象,兰州公交集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兰州公交集团仍在执行始于去年的“飓风行动”,今后将对滞站揽客的公交车严肃处理。

  建设部出台的《办法》规定,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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