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靶子:反腐抓大放小留下“鸡毛”咋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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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7:53 人民网 |
评论由头: 马德案即将宣判 专家称行贿10万可以判死刑 近日,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在京进入审判程序,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正厅级)马德即将接受法律的判决。此前,有关马德案的报道均称:当地265名官员被牵涉其中,且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这些涉案官员目前境况如何,绥化当地对这一震惊全国的事件是怎样处理的? 黑龙江绥化市在处分马德案涉案官员时,市委规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行贿5万元的一般干部只要向组织说清楚有关情况,就能免于法纪和行政处分,“有来头的”干部则享受10万元底线待遇。纪检部门认定的马德涉案金额为2385万元,后来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为603万元,当地265名官员被牵涉其中,且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市直局委、各市县区“一把手”几乎无一幸免。按照绥化市委的“反腐标准”,受处分的市直机关干部只有4人,其余的不仅官帽无恙,还有两人继续升迁。 推荐参考: 关注点: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政策,无疑都是反腐工作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版”,属最权威、最通用的版本。绥化市那265名涉案领导干部,在排队向马德送钱的同时,他们自己也是广收下级官员钱财的主儿。如果分别依据“国家版”、“省级版”、“市级版”进行处理,结果竟大相径庭! 先说“国家版”,刑法规定,行贿受贿、贪污5000元就可立案,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死刑。 看看马德的账本,这265名官员全到了立案标准,严重触犯刑律,相当多人已够砍头资格,是必须被逐出官场的。再依四川的“省级版”来看,他们也必须卸下官帽,接受党纪国法处理。可是这些官员有幸生活在绥化,“国家版”似乎对他们不起作用,像四川那种规范的“省级版”对其更是风牛马不相及,惟一管用的“绥化版”,把法律底线都大大调高了,转眼间使跑官卖官者全洗净污点,摇身变为好干部。真不知他们是在反腐,还是在纵腐。 我国属大陆法系,法律标准只有一个;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党的领导下,中央反腐政策的刚性在各地都不允许打折。拿绥化市反腐标准的“市级版”与“国家版”、“省级版”一比,其中的随意性大得惊人,擅自撕开的漏洞大得吓人。这样的地方版,必须予以取缔。 关注点: 腐而不臭,带病升职,马德案的后遗症同样让人担心。身陷囹圄的马德,要是看到这种情形一定暗自叫屈——这些当初争相送钱买官的喽罗们,境界比自己能高多少?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在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时,说过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反腐败有几种办法,一是严刑峻法,坚决打击;二是道德教育,促使官员廉洁自律;还有就是从源头上反腐败,这一条最重要。套用吴氏理论审视绥化官场的“后马德时代”,让人吓出一身冷汗:大批涉腐官员安享其权、安坐其位,能叫源头反腐吗?当年积极以贿金向马德表忠心的个别官员继续升迁,这实际是一种源头失守! 如果不从源头上下工夫,反腐败也会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还有一茬。吴敬琏先生的警示,字字传出刺耳警笛声。绥化官场在反腐风暴过后,留下一片狼藉,“一地鸡毛”,市委只是简单收拾,不愿或不敢彻底清场,后患无穷。割掉了马德这棵最大的“腐败韭菜”,留下200多棵仍然茁壮的“腐败韭菜”在那里保持着良好的长势,明天的明天,这菜地里还会上演些什么样的另类闹剧呢? 关注点: 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卖官案,由于涉案干部多,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工作将受到影响,因此,绥化市纪检委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即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据闻:“‘有来头的’干部享受10万元的底线待遇。” 不知道消息是否真实,因绥化市对马德案涉案干部的处理结果至今尚未形成文件公布。但同时笔者认为,如果等到“处理结果”下来再说,可就有“马后炮”之味。所以还是在这里谈谈自已的一孔之见。 一、“抓大放小”违反了国家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不论是“大”还是“小”,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抓大放小”与“依法治国”相悖。在执法过程中,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国家法律的严肃性那里去了? 三、“抓大放小”有越权之嫌。我国法律规定,法律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纪委作出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显然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和法律规定,是“权大于法”的表现。 编辑点题: 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马德案最近在北京进入审判程序,有关那些行贿官员的处理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0万元的行贿底线是不是在纵容腐败?反腐败的“抓大放小”依据的是什么?反腐败留下“腐败”尾巴,这样反腐败成吗?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