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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兵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8: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上午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今年我省立法又一重点———《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已出台,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征兵工作中的兵役登记、体检、审定新兵、优待和安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适龄公民要进行兵役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对适龄公民(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以及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9月30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点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由兵役登记单位发给兵役证。

  公民应征入伍享受多项优待

  条例(草案)规定:应征公民入伍后,除享受《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一系列优待,包括:拆迁补偿或者分配住房时,应当计入家庭住房人数;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经营权应当保留,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其服役期间继续享受原单位的档案工资和同类职工转正、调资、晋级待遇,原劳动合同有期限的,合同期限在服役期间顺延;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等。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优惠

  条例(草案)规定:士兵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享受一系列优待,包括: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免费接受就业技能培训;军龄视同社会保障缴费年限;报考高等学校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等。

  逃避服兵役要负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42条特别规定: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被批准服兵役后拒绝、逃避入伍的;(四)入伍后因思想或者其他原因,经教育不改,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

  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两年内不予招工、招聘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系在职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关系;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接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处罚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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