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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决反对“地方腐败保护主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22:07 人民网

  网友:邵道生

  “地方保护主义”这六个字很好听,许多当官的经常用它来“检查”、“反省”自己的问题。然而,前脚刚“走”,后脚就马上“跟进”。为什么?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有“为地方”的动机,有“为小公”的含义,蛮好听的,也就像臭豆腐一样,闻闻是臭的,吃吃却是香的,爱吃的人还不少。

  然而,“地方腐败保护主义”这八个字就不中听了,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沾上、一添加“腐败”二字,就变得非常丑陋了。

  然而,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领域,反腐败之所以反得艰难,之所以“反不动”,因素固然很多,但依我看,“地方腐败保护主义”是其中实实在在的一个大原因。

  “我这个地方怎么会保护腐败呢?”是的,这是谁都不会承认的,然而却是实实在在发生着的。

  譬如,全国闻名的黑龙江绥化地区马德卖官买官案的查处,就浓浓地烙上了“地方腐败保护主义”的痕迹。

  怎么说?这是由马德卖官买官查处案的“抓大放小”之特点决定的。“抓大放小”虽说荒唐,却居然是当地查处案件的一个“潜规则”:一般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有来头的”干部则可享受10万元“底线待遇”。

  为什么说“抓大放小”是一个“潜规则”?因为中国的《宪法》没有这个规定,中国的《刑法》没有这个规定,中纪委的文件亦没有这个规定。统统都没有,然而在绥化市却敢于这么去做,敢于违宪、违法、违背中纪委文件精神去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讲的更是斩钉截铁:“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

  绥化的“抓大放小”实质是什么?依我看,就是一种“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是一种“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就是对腐败“姑息”了,就是“手软”了,就是这个“地方腐败保护主义”在作怪。

  什么原因使这个“地方腐败保护主义”那么厉害,敢于抗着《宪法》、抗着《刑法》、抗着中央精神去干?我想,就是因为在卖官买官成风的地方,在绥化的官场已经形成了“腐败政治生态圈”,已经形成了以升官发财为主要动力的“腐败利益生态圈”,因而265名官员被牵涉其中,处级以上干部,市直局委、各市县区“一把手”几乎无一幸免。

  这个“腐败利益生态圈”是很有它的“特异功能”的。

  当地官场这种“腐败利益生态圈”的“特异功能”,会形成一种与之相适合的“文化”,形成一种当地官场特有的被异化了的“官场潜规则”,形成一种与共产党的先进性格格不入的“价值观念”。这种“文化”、“官场潜规则”和“价值观念”已经深深地烙进当地官员的脑袋中去了,因而使其所作所为往往以这种“文化”、“官场潜规则”和“价值观念”为准。绥化出现的“抓大放小”这种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地官场这种“腐败利益生态圈”的“特异功能”,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盘根错节的“权力关系网”、“金钱关系网”、“人情关系网”、“血缘关系网”。这种“网”,谁也说不清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然而一到“关键时刻”就起作用。所以,在绥化:“涉案的265名干部,除少数‘影响恶劣的’,大都得到了从轻处理,严重一些的免职,其次是降级、记过、警告和单独谈话。目前,受处分的市直机关干部只有4人”。那么,对“情节严重”的又是怎么“严肃查处”的呢?

  当地官场这种“腐败利益生态圈”的“特异功能”,使这个地方的反腐败只是反到“一定程度”就不反了,就“反不下去”了。马德这个家伙太臭了,全国都出名了,自然是要“一反到底”、“严肃查处”的。其它的呢?就“打住”了。譬如,原绥化市劳动局局长孟祥国“情节”很是“严重”,却只是被免去局长职务,由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现为调研员,其行贿“资金”也被忽略不计了。要知道,绥化是个穷地方,一个普通官员能拿得出五万、十万吗?我看是很困难的。若是真地反腐败,就应该不管大小,“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然而实际呢?“能放的”统统都“放掉了”;而且该“提升”的,照样都“提升”了。

  当地官场这种“腐败利益生态圈”的“特异功能”……

  有人曾在网上撰文说:我国是反腐反得最为严厉的国家。这个话说得不完全,应该这样说:对那些被中央点了名的,中央花了大力气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反腐败是“最为严厉的”;然而没有在中央挂了号,没有“闻名”于全国的腐败案,譬如这个马德案,就不能说是“最为严厉的”。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一些部门,漠视法律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在这些地区、领域、部门,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存在一种“重立法、轻执法”的倾向。

  所以,针对这个马德案,我提出了“要坚决反对‘地方腐败保护主义’”这一说法。原因为何呢?马德案的查处绝不是“个案”,它带有“一定的典型性”,带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如今,人们在反腐败进程中的强烈期盼,就包括希望我们的社会重视、解决这个“地方腐败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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