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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换地儿需提前10天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23:55 法制晚报

  本报讯今年6月1日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记者上午获悉,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新办法更加保护乘客的利益,第35条规定,有以下6种行为的,一旦被发现,将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司售人员进行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公共汽电车如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2.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3.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4.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5.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6.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同时,如果公众有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等6种违规行为,也将按照该办法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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