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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五香们在看守所有什么“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0:00 红网

  明天,佘祥林冤案将在湖北京山县法院重审。昨日,佘祥林说,他还要为已过世的母亲当年被关9个月讨说法(4月12日《重庆商报》)。

  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9个半月,出来3个月后去世,时年仅54岁。冤案昭雪的佘祥林要为母亲讨个说法,也在情理之中。当年杨五香被人从看守所背回家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只是哭,也说不出在看守所里的遭遇,只是说里面“待遇不好”。人们不禁要问,看守所里究竟有什么样的“待遇”,使得一个体格健壮的农妇关了几个月后就变得耳聋眼瞎、奄奄一息?

  法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关押这些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嫌疑人毕竟不同与罪犯,他们中的一些人也许就是无辜的,单单从为了保护这一部分无辜人的角度出发,就应该赋予嫌疑人足够的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利益。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还明文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这样看来,看守所的干警职责不仅仅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脱逃,而且要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尊重他们的人格,教育和改造他们。

  显而易见,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大多数看守所各方面条件甚至连监狱都不如,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因给佘祥林一案作“良心证词”的两名证人的遭遇也证实了这一点:村妇聂麦清在看守所被关了3个月,出来时已经认不得儿子,并患上心脏病;村民倪新海从看守所出来出来后,就落下了咳嗽的毛病,他“以前挑着稻谷能一溜小跑,现在插秧都要花钱请人。”有的办案部门还经常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虐待,一些牢头狱霸的气焰依然嚣张,还有的看守所干警自己也随意虐待、殴打犯罪嫌疑人。

  如今,佘祥林冤案将昭雪于天下。我认为,除了应当追究办案的公检法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弄清这样一个问题:这起惊天冤案中,看守所的有关人员做了些什么?他们有无失职渎职行为?聂麦清说她不想再回忆在看守所的细节,“有些东西说出来很丑”。是谁使得看守所变成为谈之色变的“集中营”、“不死也得脱层皮”的恐怖之地?这些问题即使是“很丑”,也有说个清楚的必要!(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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