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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守者不得辞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0:00 红网

  清乾隆一次出巡山东,得报多尔衮后代要作乱,乾隆听了很生气,即用《论语·季氏篇》中的话问随巡大臣:“虎兕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过欤?”其意思是说,老虎狮子从笼子里跑出来,龟甲玉器在匣子里毁坏了,是谁之过?周围大臣无一作声,惟时任銮仪队侍卫的和坤用朱熹批注的一句话大声回答:“典守者不得辞其责。”寥寥几字,切中要害。

  观今之执法者,在执法不力的情况下,总要抛出种种托辞,最大众化的也是最流行的莫过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的,法制的理论一定会滞后于实践,大量的新问题不可能都有现成的法律依据;法律要保持其普遍适用性和对社会变化的适应性,必须保持适当的抽象性,不可能提供一个包罗万象的秩序体系。如何解决法律滞后性与宽泛性带来的影响?执法机关就要运用其专业判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违背法律的一般原则的条件下,确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填补法律的漏洞。而不能仅限做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不敢越雷池一步,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一些客观因素上,如:把法律不健全当作执法疏漏的挡箭牌,这是不太可取的。

  记得新中国成立的头几年,那时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正像薄一波同志所说的那样“至今仍令人神往和回味无穷”。当然,这里有道德、理想、社会契约、社会习俗等自我调剂因素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当时果断处决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这对党员干部进城后拒腐防变起了多大的警戒作用呀。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比改革开放以前要完善几十倍,而我们社会的丑恶现象比改革开放以前要多很多,其中有道德滑坡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因为某些典守者不尽其责,执法慵懒,在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甚至执法犯法,导致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

  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软弱混乱状态。得不到有力执行的法律,其实就是最大的“不健全”,执法不力就是法律最大的尴尬。即便是在治理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上祭出重典,甚至罚款额比西方国家高几倍,然而还是垃圾遍地,痰迹依旧。何以“桔逾淮而为枳”?根源就在我们的执法是运动性的,就像一阵风,吹过就算,难以持之以恒。遥想汉高祖刘邦攻破秦都之时,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就简简单单十个字“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便可保天下大治。刘邦正是看到当时的执法系统出了问题,有法不如没法,到了执行阶段就变了样,所以刘邦只保留了最容易执行的三条,严于执行,秋毫无犯,汉遂有天下。及至汉末,律法汗牛充根深蒂固,“法网严密”,却难免天下倾覆。何也?法不在多,在于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也。

  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温总理的报告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报告中强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提出这一点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执法不力问题。要让执法者不得辞其责,改变“立法如林,执法不灵”和“立法字斟句酌,执法轻描淡写”的局面,还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以及在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和不适当的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促使典守者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稿源:红网)(作者:周建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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