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成逃税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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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2:14 现代快报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以及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南京地税部门称,目前利用该优惠证明偷逃税款现象严重。 据溧水县地税分局工作人员介绍,在一次抽查过程中,当地40多家企业有三成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逃税。 该县中大街有一从事服装生意的个体户,经营多年家境富裕,由于其女儿下岗持有优惠证,便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从而达到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乡镇私营企业以挂靠雇佣的方式借证办理税收优惠,先是招聘下岗人员,然后借他们的优惠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拿到证照后,并不真正安置下岗人员,而是只给其一些“借证费”,或者每个月付十来元的“租证费”,下岗人员迫于生计只得同意。 根据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把《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通报同级税务机关。江苏正着手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会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将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并记录在纳税人档案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发放信息上。通讯员树强快报记者钱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