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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等危险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4:3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讯记者叶紫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国防科工委,近日联合发出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矿山等危险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矿山等危险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4月13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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