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设部"办法"有差异 沪公交客运条例缺伤亡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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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5:31 东方网 |
东方网4月13日消息:建设部近日公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是否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记者昨天获悉,本市目前依然执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市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近期将认真研究“办法”,对如何贯彻“办法”将会推出具体方案,并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 据悉,《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03年又经过修正。记者注意到,上海“条例”对汽电车运营管理方面较为侧重,对运营车辆设施使用的规定也比较具体,比如对空调设施的开启时间做出了明确表述: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28℃或者低于12℃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交通专家指出,这一规定完全适应了上海的气候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以下一些内容在“条例”中还没有相关的明确表述: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部办法上海市条例五个差异 办法和条例在五类与乘客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差异一:运营内容变更时何时告知乘客 办法: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或者站点的,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如有违反,除了被责令改正外,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实施运营调整,应在调整实施之日的5天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运营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对未按照规定告示线路调整情况的经营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差异二:车辆故障时如何对待乘客 办法:客运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都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对违反规定的乘务员,市公交管理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证。 差异三:对损坏汽电车行为的处理方法 办法:损坏汽电车客运设施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以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差异四:管理部门何时答复投诉 办法: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条例: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申诉。市公交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差异五:对特殊乘客要照顾 办法: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乘务员应当为老、弱、病、残、孕乘车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违规者将视其具体违规情况,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钟晖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