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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线路调整须征求公众意见(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6:24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新华社记者 杜宇

  解读人: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建设部11日向社会公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注重维护公众知情权,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线路调整要提前公示

  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同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到站不停最高可罚5000元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违反下述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如果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众投诉20天内应回复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3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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