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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执法 让阳光普照每位公民(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6: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阮占江

  如果说法律之“刚”,体现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上的话,那么,“柔”则指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应当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体现出道义和感召力来。而这种执法者在认真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的非歧视的、人道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正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交口称赞和推崇的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一个可喜变化,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正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正在从过去片面地强调法的“刀把子”功能,逐渐侧重于强调法的服务功能;正在从过去强调法的专政性、无情性,转向更多地张扬和显现法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曾几何时,在传统的执法观念影响下,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往往更多地注重结果,而不太注意过程和细节;往往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而相对忽略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威严有余、人情味不足的执法手段,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

  而对比审视近年来我国公、检、法、司所出台、推行的一系列制度、举措,我们欣喜地发现,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正在诸多细节显现出来。如公安部在户籍管理方面出台的一系列举措,检察系统建立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法院建立的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监狱设立的亲情电话等。我们不难发现,正是这些举措,在为人们提供自由而充分的基本权利,在对人的人格尊严进行积极的维护,在对人的价值进行充分的肯定,在对人的潜能进行全面的挖掘,在对人的自由进行系统的保障。这些人性化的举措,其本身无处不显示出法律的人性光辉,无不让民众从内心深处信服和感动。

  当然,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各种原因,现实生活距离先进的执法理念总是有较长的一段距离。而这就需要执法部门能够更进一步,能够更多地从实质性的内容和细节入手,努力改变执法条件、手段、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逐渐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当中去。只有更多地让人性执法从形式走向实质,从抽象理念走向具体细节,执法才能最为真实而充分演绎“法”与“情”,也才能更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和拥护;同样,只有当人文关怀的阳光真正照耀到每一个公民,各种社会歧视和冷漠才可能逐渐乃至全面消除,公民的各种权利才可能得到最为全面的尊重和实现,而社会的每一个个人才可能更有尊严和价值地生活着!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3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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