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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信息公开情况综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6: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董岩 张萌

  列宁曾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

  信息公开的含义

  信息公开是相对于信息封锁而言,就是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畅通与公开,它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的地位,以保护自己。传播学有一个定义,即所谓信息,就是不确定性的消除。显然,缺乏和阻断信息肯定会带来不确定性的增加,从而增加风险与不稳定。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如果信息阻塞不畅,会使小道消息漫天飞,减损政府的公信力。

  一般说来,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扩大信息公开:(1)政府公报,政府网站;(2)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3)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手册,电子视窗、触摸屏;(4)政务信息发布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5)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办事窗口;以及其他形式等。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

  公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也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最早的信息公开法可以追溯到1776年的瑞典《新闻自由法》,其中规定,如果“官方文件”所涉及议题已经结束或者已有结论,其内容即对公众开放。现在,世界各国已制定的信息公开法,大多遵循了一致的基本精神与指导原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政府信息;如果向政府请求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政府负责文件和信息保密的举证责任。

  国外信息公开概况

  近10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截至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颁布了统一、完整的信息公开法,30多个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在制定之中。几乎所有中、东欧国家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在西欧仅剩德国和瑞士两个国家没有信息公开法。而在亚洲,颁布或即将颁布信息公开法的国家有10多个。

  美国继1966年的《消息自由法》后,又出台了《阳光普照法案》、《隐私权法》、《电子情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条文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不乏特色的注解,比如,澳大利亚《情报自由法》明确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南非《促进信息公开法》则允许个人或政府在必要时获取私人信息等等。

  欧共体和美洲国家组织已向各自成员提出了促进信息公开的指导原则和方针政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将通过立法促进信息公开作为提供援助的附加条件。

  中国信息公开现状

  我国信息公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一些法律中,都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同时,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所属部门公布的法规、各种统计数字等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

  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过去,政府的信息全部归国家所有,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而现在,“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了普遍共识。2003年元旦,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这个中国内地第一个政务公开的规章中,提出了两个新概念: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老百姓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2004年5月1日,上海、成都又先后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3年12月12日,卫生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的解除。2003年国务院新闻办举办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全面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已有了现实的初步探索。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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