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暴”学生被罚义务劳动全国首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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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27 重庆时报 |
本报讯(记者 张力 通讯员 熊晓瑜)日前,沙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抢劫案件的3名未成年被告人,试行了未成年人社会服务令,接令后,他们将到沙区一家福利机构义务劳动一个月。据了解,这是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审庭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中的又一突破和创新,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发出“社会服务令”尚属首次。 新闻事件 三学生因下暴被判缓刑 沙区发三张社会服务令 2004年12月8日晚,在校学生张某邀约王、陈、李3人找被害人季某(在校学生)要钱,并在季某所住小区门口守候。见季某进入小区后,张某叫王某和李某去把季某叫出来。王、李二人采用夹颈、殴打的手段将季某挟持到小区外面,4人从季某处抢劫现金87元。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于2005年3月10日向沙区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王、陈、李3人在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又系从犯,沙区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在3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基础上,对其试行了社会服务令。 接令后到福利机构当义工 隐藏身份义务劳动30天 据悉,昨日,在沙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法官及其家长的陪同下,王某、陈某、李某到沙区一福利机构“报到”。在今后的6个月内,他们要到该福利机构义务劳动30天。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在义务劳动期间,他们的身份是“社会志愿者”。一位沙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目前,只有福利机构的一位负责人了解3名未成年人以前的情况,对外则是完全保密的。 新闻纵深 让孩子健康度过考验期 据有关人士介绍,采用社会服务令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由于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长大多存在着一种消极应对的思想,一些家长甚至将孩子关在家中以确保其“安全”度过考验期。未成年人犯罪多为盗窃、抢夺、抢劫(多为“下暴”)等涉及财物的犯罪。究其原因,多是因为这些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存在着不劳而获的思想。试行社会服务令,通过义务劳动的方式,可以帮助缓刑少年犯通过为社会做贡献的方式,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价值,从而以积极健康的态度应对缓刑考验期。 二是为了从思想上、行为上更好地矫治未成年被告人。试行社会服务令就是希望通过参与公益劳动的方式,帮助他们树立起劳动意识,树立起从正当途径获取金钱的意识。 三是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在刑事诉讼中多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监禁形式,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甚至没有进过一天看守所,这就致使其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的惩罚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服务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刑罚外替代措施的作用,使其认识到对其行为应当付出的代价。 名词解释 社会服务令 是指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处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时,由自己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申请在宣判以后至某一指定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社会提供无偿公益劳动服务,并接受相应的教育、矫治和考察。社会服务令是沙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方式多层次、多样化的思考,体现了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一向秉持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