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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举报投诉“立法”保护经办人私自泄密严究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8:44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永辉孙轶群)昨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为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执法局正式出台《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凡是私自泄密并给举报人带来伤害者,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该暂行规定,对举报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经办人员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不能在社会公共场合谈论与举报投诉相关的内容,执法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举报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漏举报投诉事项以及举报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不能擅自将举报投诉材料转交给被举报投诉人或者第三人,确需将举报投诉材料转交被举报投诉人核实、处理时,应摘要转交。未经举报投诉人同意,不能擅自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外公开。举报投诉内容与执法人员本人或者亲属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应当回避。因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而给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名誉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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