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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佘祥林冤案的“善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8:46 今晚报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河场村公民佘祥林本来清白,却被“断”“杀妻”而且是“故意杀人”,本来无辜,却被“判”“有期徒刑15年”。当所谓“被杀”的原妻突然重现家乡、“复活”了时,一桩令人震惊的冤案便引起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纷纷议论。

  笔者以为,佘祥林冤案,也可以称为佘祥林冤案事件,理由是:它涉及的人员、事件和公检法层级相当多,由对此案或此事的清理、总结和处理得出的许多经验、教训、结论和处理结果,对推进法制的完善和法治队伍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系列工作,可统称之为“善后”。

  对佘祥林个人而言,目前的“善后”至少有两件事:一是还其清白;二是对其进行国家赔偿。

  关于还其清白,似乎比较简单,由法院进行一次所谓“重审”,制订一份法律文书,在法庭公开宣读并交其本人一份,便可了断。正如有媒体所说:“是司法让佘祥林无辜蒙冤,也应该是司法、而且必须由法院为他洗刷冤屈”。(4月3日《新京报》)

  关于国家赔偿,有人这样算了一笔账:“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最新刑事赔偿标准,即以年均工资16024元、日均工资63.83元计”,“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6万余元”。(4月4日《新京报》)但同时,这位好心人又深表忧虑,认为佘祥林求偿路“山高水长”,其理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首先抛给赔偿申请人一道难以逾越的‘确认关’,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违法,而是否‘违法’要由司法机关确认。……受害人求偿,需要侵害者先行认可,结局当然不能让人乐观”。(同上)

  国家赔偿法可能还不完善,这位好心人的忧虑在别的冤案上也许颇有道理,但在佘祥林这件冤案上,笔者以为好像不这么难办。

  受冤人不能自己是自己的法官,不能自己说了算;同理,当初侦、审、断佘祥林案件的人们,尽管现在仍具有司法人员身份,但他们在自己侦、审、断的错案冤案中,也不能自己是自己的法官,不能再由自己说了算。在这一点上,佘祥林作为公民和当初侦、审、断他冤案的人,权利是平等的。法律上有回避制度。如果不能落实这一回避制度,那不要说赔偿,便是还佘祥林清白无辜的“重审”都将令人怀疑了。

  笔者不懂许多的法律术语和法律程序,但坚定地认为当初造成佘祥林冤案的侦、审、断当事人,都应该回避对这一冤案的“善后”,这也是笔者将这一案件称作一个事件的缘由。

  在这一事件中,是佘祥林违法还是断案的人有错?这样的“事实”还难以认定吗?至于有无逼供信,就算你不相信佘祥林的指控或说法,在公、检、法内部也该查清吧?这可不是哪一个人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它是一些人和一个系统的作为,至于分清孰轻孰重,这也不是佘祥林的责任,而是公、检、法内部应解开的谜团;最后,就看每个当事人的良知和良心了,如果是共产党员,那同时也是党性问题。

  这里,不能不说的是:佘祥林原妻张在玉活着,没有人杀死她,那么,当初被“认定”是张在玉的那具无名女尸,作为一个真正的被杀者,倒是应该真正侦破了。恕笔者妄言一句:这是不是一个案中案啊?

  得知张在玉活着,现任京山法院院长亲自向佘祥林及其家属道歉,及时让佘祥林出狱就医,法院又决定“重审”,这是一点儿进步,但愿此一不幸和悲剧,能产生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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