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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探望权案不一味“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王骞通讯员高远)夫妻离婚后,子女拒绝接受父母探望怎么办?患有精神病的父母如何探望子女?哪里才是最佳探望地点?日前,在上海高院执行局召开的“探望权执行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上,法院明确了灵活执行探望权案的执法思路。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实践中,探望权却遭遇到了诸如抚养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以及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探望等种种“尴尬”。

  参与会议的专家认为,探望权案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但同时又会牵涉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此类案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果执行人员一味使用强制措施,往往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还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

  为此,上海法院从保护被探望权人的身心健康出发,明确了采取灵活措施执行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

  典型案例

  女儿拒见母亲,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周某与冯某离婚后,女儿跟随父亲共同生活。法院判决母亲可每月探望女儿一次。但由于6岁的孩子不愿见母亲,虽然母亲三次申请了强制执行,都没能见到孩子的面。

  母亲表示,她将每月申请执行。对此,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虽然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但由于是否愿意接受探望也是孩子的权利。如强行未成年人接受探望,势必影响其身心健康。由于孩子已表示不愿接受探望,母亲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受限制,直到孩子表示愿意接受探望时,其申请执行的权利才可恢复。

  反复协调,精神病母亲终能探望子女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陆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于去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经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被告以原告系精神病人,探望子女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原告探望,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遂起诉,要求取得探望子女权。

  对此,该院认为,对于病情较重的精神病人,准许其探望子女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其自身也失去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性,应当中止其探望子女。而对于病情较轻的精神病人,其作为父母,有关心、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子女,也有获得父爱和母爱的权利,不能因父母是精神病人而剥夺父母子女间感情交流的需要。

  根据这种人文思路,本着和谐双方当事人关系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经过反复做当事人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在原告父母陪同和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两周一次在被告家中探望子女,原告则撤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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