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一点便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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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24 南方日报 |
市工商局将建立专门信息数据库 合同欺诈一点便知 本报讯 (记者/刘茜 通讯员/叶华新吴晓东何祺琪)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广州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 据广州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针对一些公司利用发外加工合同、养殖和种植合同、加盟推销保健用品、无风险投资分红等合同形式,骗取群众“合同保证金”、“培训费”、“加盟投资款”等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十分猖獗的问题,广州市工商局开展了一系列全市性的打击“合同欺诈公司”的专项整治统一行动。 钻法律空子危害大 据摸查统计,广州市每年群众投诉都有上千宗,5年来上当受骗的人数共有6000多人,如包括还没能前来报案的人数,数字将超过上万人,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2001年至今年3月,市工商部门共查处合同欺诈案件188宗,违法金额321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0宗,吊销营业执照23户。 据介绍,欺诈公司一般善于钻法律空子。表现在《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立案的条件过高,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仅是金额之差,公安部门对诈编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以诈骗金额大小为标准,个人诈骗金额5000元以上,企业诈骗金额50000元以上,才立案侦察。这类合同欺诈公司诈骗单个数额未必达到这个标准,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个人诈骗的单个数额经常超过这个标准。由于不法分子手段隐蔽,合同欺诈演变成合同诈骗的过程往往被人忽视,导致“执法盲区”。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互相脱节,在没有公安部门的事先介入侦察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查处合同欺诈案件时力度有限。 根治合同欺诈尚需时日 有识之士认为,根治利用合同欺诈行为,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他们建议:一是修改《刑法》或对《刑法》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降低诈骗罪认定数额或取消数额限制的规定,制定严惩利用合同欺诈和诈骗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格式合同管理条例,对提供格式合同签订合同进行审查和实行格式合同备案制度,防止欺诈公司在合同上设陷阱欺骗群众,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提前介入,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 广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一段时间。针对市场存在的合同欺诈还只能靠市工商部门的一系列措施。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因合同欺诈而被处罚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限制。对虚假投资、虚假验资、利用他人合法身份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在“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合同欺诈公司信息数据库,整合各个欺诈公司的各种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及时掌握这些欺诈公司的情况,加强监管并予以公示,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额的公司,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的,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三是通过媒体曝光揭露合同欺诈惯用手法,提高群众防骗意识。以震慑违法分子,树立执法权威。 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特点 图表略,详见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