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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学打成骨折学校不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28 东方早报

  在学校篮球场上,由于一学生打篮球时无意间碰到了另一名学生,而另一名学生还击时将对方面部打成多处骨折,为此,双方在经校方协调后,伤势严重者又以“校方有责任”为由,将校方及对方一并告上法庭。近日静安区法院审结该起校园赔偿案后认定学校方无责,不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12月23日下午,地处静安区的某职业技术学校内,两个班级同在体育课上进行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夏某的手不慎打到了另一班级金某的嘴唇,夏某即向金某表示道歉。但金某却不肯罢休,便实施拳脚致夏某面部多处骨折。

  事后,校方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金某的家长赔付了700元。此后,夏某的家长以原告监护人身份诉到法院,要求金某赔偿误工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同时,要求校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和金某在打篮球过程中发生纠纷,因金某没有冷静处理此事打伤了夏某,遂又承担了赔偿责任。学校日常管理中尽到了管理责任,且受伤后果亦不严重,所主张的精神赔偿损失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金某赔偿夏某误工费300元,另对夏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及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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