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省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限期内不履行担保责任,逐月从工资中扣款或停职停薪!

  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款超期逾半年,党纪政纪处分!

  借款单位在限期内不积极还款,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老赖”或重点拖欠款大户,公开曝光限制任免提拔出境!

  携款潜逃诈骗或恶意赖债,追究法律责任并追收其资产!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省政府依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为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运行安全,顺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按期完成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和完成当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大力支持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通知》明确,对拖欠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债,工作不力的要实行问责追究。对未还清到期债务的人员,不得调离、晋升,不得批准其辞职,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责成其履行追收和担保责任。对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的人员,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欠款余额,或给予停职停薪处理,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超过期限6个月不还的,参照粤纪发[2000]19号有关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提供借款担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款或督促履行担保责任。借款单位在限期内不积极还款的,参照对个人拖欠借款的处理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二级单位所借的贷款,可比照粤府[2001]19号文办法,在做好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设法偿还。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偿还,在保证其正常运作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在安排给有关单位的经费或同级专项资金中扣还。对到期不还款的赖账户或重点拖欠款大户,要公开曝光,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并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免、提拔、出境等方面给予必要限制;对携款潜逃、诈骗及恶意赖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收其资产。在清收资产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立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查到底。对赖债不还、逃债废债的团体和个人,农信社内部恶意经营、违规违纪经营的责任人,诈骗贷款和贪污盗窃不法分子,要果断坚决查处。

  《通知》指出,各级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司法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的工作,简化手续,并给予政策优惠。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和办理各项业务,对原已制定的歧视性规定要坚决取消。(符信)(来源:广州日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场啦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