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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卖官”“卖工程”涉嫌受贿200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 原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局长安惠君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昨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惠君涉嫌构成受贿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称,被告人安惠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下属人员的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及两台电视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检察院查明,安惠君于1995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

  检察院查明的安惠君受贿的17单中,有15单贿送是下属为了“买官”。而基层部门进行调整则成为安惠君收钱的最好时机。其中她辖区的12个派出所所长几乎全军覆没,共有12位以各种名义多次向她行贿,金额从3万元到20万元不等。其中有的一次贿送买来职务升迁,多数则贿送10数次。

  最多的历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政保科科长、草埔派出所所长的宋某,他以节、假日探望的名义及利用被告人安惠君到北京、广州职位培训以及出差香港的机会,于1995年9月至2002年春节期间,前往安的办公室或住处,17次送给安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

  关照工程与生意笑纳“感谢费”

  检察院查明,2002年下半年,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准备在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兴建罗湖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大楼,深圳市山泽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曾某为承揽该建筑工程,到时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安惠君的办公室,送给安港币20万元。在安的关照下,曾某挂靠的六家工程公司全部入围参加投标,并最终由曾某挂靠的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取得该工程的承建权。

  此外,安惠君还“做生意”。2000年五六月份,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向香港商人刘某强经营的番禺金冠汽车贸易公司购进一批车辆。同年9月,刘某强为感谢被告人安惠君促成该笔生意,让时任深圳市公安局螺岭派出所所长的弟弟刘某源将装有10万元港币的信封转交给安,刘某源即于第二天前往安的办公室将该款转交给被告人安惠君。

  安惠君受贿部分记录

  历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政保科科长、草埔派出所所长的宋某分十七次共送给安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

  历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文锦派出所副所长、泰宁派出所负责人、洪湖派出所所长的曾某,十三次共送给被告人安惠君人民币12万元、港币3万元。

  历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田贝派出所负责人、洪湖派出所所长、户籍科科长的陈某,十二次共送给被告人安惠君人民币12.6万元。

  历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治安科科长、巡警大队政委、东晓派出所所长的李某,十三次共送给被告人安惠君人民币12.5万元、港币1万元。

  历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螺岭派出所所长、巡警大队政委、深圳市公安局警卫处副处长的曾某,十次共送给被告人安惠君人民币15.5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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