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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医疗保险助推农村医疗事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24 大连日报

  目前,我国约有80%的人口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过分依赖国家财政,而通过商业化手段,发挥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则明显不足。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若仅靠社会保险方式来运作,将明显存在着保障面不足、保障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国家财政负担会日益加重,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长远建设。若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机构作用,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基础,调动企业、个人参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改变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过分依赖国家财政支持,而财政又无力承担的局面,从而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难点问题创造社会条件,加快建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引入商业保险,建立“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基本运行模式,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深入开展和农村医疗事业的长远发展。

  政府组织引导,推进商业医疗保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议成立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工作。制定《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标准》等相关文件,选择试点乡镇和县(市),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和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并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在此基础上,积极开拓商业保险新领域,宣传发动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农民享受更多的社会保障,使商业保险成为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存状况,保障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基础,建立广泛的筹资渠道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费1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对参保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中央财政对参保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据全国有关试点城市筹资情况看,市县两级财政为农村合作医疗支出约占当地一般预算财政收入的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长期性,随着这项工作的推进,农民参保率和缴费标准提高,此项财政支出也势必提高。另外,关注“三农”并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应该通过宣传发动,呼吁社会力量捐献出资,充实基金,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关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采用大额医疗补助和小额医疗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将筹集资金分为家庭账户和大额统筹资金,将农民缴纳的10元资金中的8元10元划入家庭账户,剩余部分进入大额统筹资金。家庭成员持《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费用在家庭账户余额之内的,无须支付现金,费用从家庭账户扣减,家庭账户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农民发生住院医疗,按照相应的起付限额与补助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可在出院后持规定的手续到保险公司相应支公司当场领取大额补助。

  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

  保险公司承办,就是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补助支付等工作交由保险公司承办。保险公司承办可采取招标方式来进行,选择其服务网点遍布全市,承保、审核理赔经验丰富,资金管理运作成熟规范,确保基金安全,办理补助支付业务、建设服务中心和窗口服务优良规范的专业化保险公司来承办。在试点期间,其管理费用可暂按合作医疗基金的2%左右为宜。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医疗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那些医疗设施条件较好、医疗服务较为规范的乡镇医疗机构,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规范,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达到相应标准。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加价幅度作出特殊规定,以保护农民利益。

  各市县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监督的主体。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基金管理、补助给付业务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和监督检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

  (作者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纪委书记、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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