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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鞭刺伤学生左眼 学校惹出8万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33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兵 通讯员 樊斯坦涂文竞李杰)昨从省高院获悉,竹溪县实验小学因对教鞭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残事故,十堰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校赔偿学生王哲各项经济损失近8万元。

  2003年7月7日,王哲和丁俊所在班级正在复习,因课堂秩序混乱,任课老师让班长丁俊维持秩序。丁俊拿起放在讲桌下的教鞭(竹棍)站到讲台前维持秩序。学生王哲不遵守课堂纪律,丁俊在用教鞭敲打王哲头部时,所持教鞭不慎刺伤其左眼,导致其左眼球下方肿起一个小肉球。

  事故发生后,老师将王哲带到校医务室,因校医务室无人,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同时也未告知班主任和双方家长。7月11日,王哲的父母发现孩子左眼受伤,遂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巩膜脱落,已无特殊疗效。

  随后两年中,王哲先后在十堰、北京等地检查治疗,均无有效治疗方法。左眼视力持续下降至0.15度,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丁俊所持教鞭系教师用以辅助教学的工具,学校疏于管理且在事发后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丁俊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持教鞭是否具有危害性没有预见能力,其维持秩序的行为应视为在学校和老师的安排下所形成的一种班干部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故该行为所引起的损伤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责任。(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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