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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的“小肥羊”之争有了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48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边丽娟)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历时一年的关于“小肥羊”商标使用权的官司画上了句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小肥羊”是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河北汇特侵害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河北汇特立即停止使用“小肥羊”名称;赔偿5万元。

  案件原由

  据了解,河北汇特小肥羊曾经是内蒙古小肥羊的加盟店,在加盟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在未取得内蒙古小肥羊特许授权的情况下,不仅未按合同拆除所有带有“小肥羊”的标志,反而又以汇特名义继续使用“小肥羊”。内蒙古小肥羊于2004年4月5日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河北汇特小肥羊不正当竞争、侵害其特有名称权和注册商标权。

  法院判决

  石家庄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小肥羊”系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不具有显著区别特性。据本案查证,全国有众多餐饮企业在使用“小肥羊”,“小肥羊”不构成特有名称,而是涮羊肉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原告无权限制被告使用。

  内蒙古小肥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

  河北省高级法院经过进一步审理认定,内蒙古小肥羊首先将“小肥羊”用于餐饮服务业,且经过自己的经营使“小肥羊”具有了特定的含义,相关消费者能够把“小肥羊”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相联系,故已构成该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汇特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名称和店面牌匾等方面使用“小肥羊”的服务名称,侵害了内蒙古小肥羊的特有名称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专家观点专家认为,新商标法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几乎成了不少企业的一种创业捷径,造成了一个品牌众人都来侵占的“公地效应”,这对品牌的成长十分不利。这个判例,实际上起到了引领社会风气的风向作用。这场争夺战涉及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民法等法律中众多重要法律原则的实施,以及中国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的重要走向、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社会诚信建设等等,是近年来特别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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